规章制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1-05-16 10:21:16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师公寓(以下简称教师公寓),是专供本校在职教职工居住的过度性住宿,产权属于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管理。为加强和规范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师公寓管理,提高教师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有关政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  教师公寓入住人员条件
    1.本校引进的各类人员,在本市无住房、户口在本校的集体户口或部分持居住证的人员;
    2.经人事处、所属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共同认可的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人员。
 
二、  教师公寓入住程序
    1.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人事处、所属部门领导审核,交资产管理处确认;
    2.资产管理处与租住教师双方签约“租住教师公寓”合同,即可到后勤宿舍管理部门办理教师公寓租住手续。
 
三、  教师公寓安排
    1.教授入住教师公寓为一人一室;
    2.副教授以下(含副教授)、博士生以下(含博士生)入住教师公寓两人房;
    3.如教师公寓数量宽裕可适当照顾年龄偏高的副教授、博士生为一人一室;
    4. 政治辅导员原则上入住学生公寓两人房。
 
四、  收费标准
    1.符合条件入住的教职工,房租按住房面积、房内设施等,由资产管理处参照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制定的承租房价格、学校教职工车贴等因素,现制定两人房每人每月收取200元,一人房每人每月收取400元;
    2.照顾入住临时教师公寓的教职工,房租按住房面积、房内设施等,参照市场租赁价格收费;目前按每人每天收取20元;(含水电费)
    3.水、电、电话、有线电视、上网费用按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物价局规定标准收费。
 
五、  教师外租房补贴
    1.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由于学校教师公寓紧张不能满足入住,由该教职工提出申请,经人事处、所属部门、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学校给以外租房补贴;
    2. 外租房补贴标准
    高级职称、博士生外租房补贴每人每月400元;中级职称、硕士研究生及其他外租房补贴每人每月300元;
    3. 外租房补贴期限最多享受二年。
 
六、下列情况应予以退租及停止外租房补贴
     1. 领取本人住房补贴购买住房或开始享受住房补贴;
     2. 结婚后本人或配偶在本市已购房,或已有住房;
     3. 调离学校(含辞职,离职,出国等);
     4. 开除、解聘、劳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
     5. 实际长期不居住者(期限为三个月),原则上应在二个月内搬出。
 
七、  违章、违约用房处罚规定
    1.人为造成教师公寓内设施损坏,必须按原价赔偿;
    2.领取学校购房补贴,应在新购住房交房(一般按新购房的房屋销售合同中的交房日期为准)后三个月内搬出公寓。如逾期未搬出,超期二个月以内的,按原租金的二倍收取;超期三个月以内的,按100元/天收取;超期三个月以上的,将作为强占公寓论处。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学院部门会同意见报学校采取必要措施收回公寓;
    3.擅自转让、转租或接受他人住房的违章、违约用房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罚。
 
八、  附则
    1.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属于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资产管理处;
    2.本管理制度自二○○八年六月十五日起实施,同时废除以往相关管理制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资产管理处
                                     二○○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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