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动力设备的管理和安全运行,确保设备的完好率,防止突发事故及危害生命现象的发生,必须加强对动力设备的行政管理、日常运行管理、规范操作、定期安检和维护,特制订本规定:
一.力设备的分类和管理职责
1.动力设备指:高低压变电所、配电进户设置、各类配电箱及配电主干线;供水系统内的水泵、管道、阀门及配件;消防喷淋系统内的水泵、管道、阀门、消防栓及配件;供气系统内的管道、阀门、灶具等配件;电梯系统设备;空气调节系统设备;分体空调器;电动防火隔离门;燃油、电热、燃气锅炉(开水)设备;一千瓦以上的电热设备;各种高能耗设备等。
2.资产管理处是动力设备的产权、职能、技术安全管理部门(简称:职能部门),后勤服务公司是维护、使用、操作的日常运行管理部门(简称:运作部门),保卫处是消防动力设备专项管理和动力设备安全运行的监察部门(简称:监管部门)。
3.动力设备的申请、添置、安装、维修纳入专项职能和技术管理,包括自筹资金、校外资金项目,都必须经过职能部门的专项会签和征询,并取得用能(水、电、气)许可后方可运行使用。
4.大型动力设备必须经过验收才能投入使用;在初装调试阶段,由制造厂方提供技术保障或现场安全监护下予以试验使用;特种设备还需报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或验证使用。
5.动力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后,职能和运作部门应制定相应的使用规则和操作规程,并做好设备的立挡和各项记录。
6.动力设备的大、中修及专项维保由资产管理处落实计划、经费,招标或委托相关单位实施,消防设备由校保卫处专项管理,一般维修及常规安检由运作部门按物业维修有关规定实施。
二.动力设备的常规安检、维护的基本要求
1.变配电场所必须做到“四防一通”(防火、防汛、防小动物、防雨雪、通风),变配电设备、水泵(消防水泵)设备、锅炉设备、电梯设备、电动防火隔离门等周围不乱堆杂物,定期卫生清扫,保持环境整洁,道路畅通,配备消防器材。
2.动力、照明线路设定的熔丝过荷情况,在最大负荷时,三相线电流中最大一相的线负荷电流一般不超过三相平均线负荷电流的20%。
3.关注电气设备及其控制、保护装置的运行正常与否,发现异热、异音、异味要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并及时报修(维修),要保持指示仪表、指示灯的工作处于正常状态。
4.关注配电干线的绝缘层老化情况,熔断器的发热、铜件过热氧化、接线桩头的过烧要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相关处理。
5.经常检查配电装置上开关、插头、插座及引线有无发热、变色、绝缘烧焦、破损、松动情况并及时维修处理,对裸露的电器桩头、导线接头应予绝缘包扎、加罩,对可能引起室内线路、电器绝缘安全因素如雨淋、高温、油尘污染、外力损伤等采取措施并预防。
6.对电气设备、设置及各种用电器的接地可靠性要经常关注、检查。
7.临时线路装置应按《低规》要求予规定时限使用,如需长期使用应按常规布线。
8.水道、水泵(消防水泵)、煤气管道、锅炉、电梯、中央空调、电动防火隔离门等应经常检查管路、阀门、控制装置、指示仪表的正常与否,对各种异常要及时处理。
9.动力设备的常规安检、维护应以运作部门为主,职能、监管部门配合,汛期和节假期前由监管部门牵头组织专项安全检查。
三.动力设备非常安检、维护周期
1.高压变配电室:每年二次常规、清扫养护,检修设备附属部件;每二年进行一次高压绝缘测试(供电所安排),并对设备作必要的检修。
2.汛期、异常天气的电气设备安检:在梅雨季节应加强设备巡检;在高温季节作一次设备的数据测试并安检;在雨季、冬季到来之前作一次常规安检。
3.每年冬季到来之前,应对室外裸露的水管进行保温处理。
4.水泵(消防水泵)设备每年应作常规检修、保养、油漆、注入润滑油,每二年或必要时应作设备大修处理。
5.锅炉、电梯设备在运行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修、保养,作书面记录,并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年检。
6.空调机组、空调机、电热电器等的专用耗能设备的使用、维护严格按有关使用许可会签制度执行,严禁未经批准而使用。
7.动力设备的非常规安检、维护涉及相关使用经费由职能部门计划落实,运作部门按期操作,属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由专业厂家维护,运作部门予以配合。职能部门根据设备运转情况,可以指令安排专项维护检修项目,并组织落实。
8.消防动力设备的一般维修可以参照动力设备的常规维护,大、中修的维修计划和专项经费由保卫处视设备需要给予落实。
四.力设备的事故处理法则
1.发生断电、断水、断气及各种动力设备异常运转,使用部门应立即向维修部门报告,维修部门接报后,应作书面记录,维修人员并在第一时间到场勘察,确定事故性质并处理,如不能就地处理的应立即向上一级主管汇报。各接报部门对事故报告应当予以充分重视。发生该报不报或该处理不处理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处罚。
2.动力设备按所发生事故的部位分级:
(1)三级事故-----以分校、校区为单位的总配电房的进户端和高压、低压设备故障;独立泵房、进水首端设备、煤气表房、锅炉房的严重溢水、漏气、管道爆裂、计量失控等设备故障或易引发保障供应链事故;其他已引起火灾和人身伤亡的突发事件。
(2)二级事故-----以整幢楼房或配电区域为单元的配电间(柜、箱、板)设备故障;水箱、泵阀和泵控、3寸以上水道;煤气设备局部、锅炉设备局部、电梯运行的故障;其他易引起火情或危及人身伤害的重大事件。
(3)一级事故-----以楼层为单元的配电间(柜、箱、板)设备故障;2寸以上水道、煤气及锅炉的各种管道和阀门故障,大型设备的系统故障等。
(4)一般事故-----以室内为单元的配电柜、箱、板设备故障;其他通过一般物业维修能解决的故障。
(5) 一般故障-----室内及公共场所的灯、开关、插座、及电器控制熔断器等的故障;水管、龙头、冲水箱、冲水阀、水泵和锅炉的附属设置等的故障。
3.事故发生的一般维修与紧急抢修:
(1)一般维修按物业报修原则:一般事故的发生应通知校物业维修中心处理。
(2) 急抢修按分级处理原则:一级事故的发生先通知校物业维修中心人员或设备维修人员到场 并向资产管理处专职管理人通报并处理。二至三级事故的发生按校内突发事故处理,由校内有关处室领导、相关人员到场处理。
4.事故现场处理与操作:
事故发生后,非电专业人员严禁强行合闸操作,应立即向物业维修中心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维修人员到场后,应先排除引起故障的外来因素、切断相关电源、做好安全措施,在监护人工作许可后,实施故障修复。
外来停电或事故停电后的恢复送电,应严格按照倒闸操作的规程进行,非相关人员未经工作票签发人、许可人(监护人)或现场最高负责人的工作指令,不得进行操作。
水道、水泵、锅炉、电梯、空调的维修、抢修及操作应根据现场最高负责人或指挥(监护)人的指令进行。
5.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参照《财产物资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执行。
五、附则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予以试行。以前规定与此规定不符的,按此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资产(产业)管理处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