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电取暖器(含非生产电热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5-16 10:11:20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根据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和用电安全制度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电取暖器(含非生产电热设备)管理办法:

一.取暖器(含非生产电热设备)控制品种:
1.取暖器:电热丝型、卤素型、PT陶瓷暖风型、油汀及耗电功率大于一千瓦的各种取暖器。
2.非生产电热设备:电水壶、电热水器、电饭煲、电热锅、电炉及使用功耗大于500瓦、工作时间大于20分钟的各种家用电热电器。

二.许用范围
1.未配备空调的教师办公室或使用电脑的行政办公室经申请,并安装专线电源的,可核配使用电热取暖器;
2.房屋朝向北面或采光、空气流通确实较差的房间使用者可以提出申请,经现场勘查允许,可核配使用电热取暖器;
3.根据工作需要的部门或需夜间值班的后勤服务部门经申请,允许配备非生产电热设备;
4.特殊情况经校领导批准的或由有关上级部门明文规定允许使用电热类设备的部门经申请,可配置相关电热设备。

三.申请使用(资产管理处主管、保卫处协管)
1.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书;
2.动力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初勘(环境、电源状况);
3.资产管理处、保卫处两处会审;
4.登记、核发准用许可证标贴,每年鉴定换发新证;
5.物资部门凭申请审核证采购或发放电取暖器(含非生产电热设备);
6.对无相应电源的安排电施。
7.外协单位工作需要使用电取暖器(含非生产电热设备)的,同样应列具清单,按用电合同办法处理。

四.安全使用(保卫处主管、资产管理处协管)
1.一器一证,定地点、定功率、定型式、定使用责任人;
2.使用应从专用(专线)插座上取电,禁止随意插在移动的拖线插座板上取电;
3.电取暖器(含非生产电热设备)放置点需与建筑物、室内墙面、可燃物保持足够距离,不得将电取暖器(含非生产电热设备)直接放在木质地板(桌、椅)或地毯上使用;
4.放置位置要稳当,防止人员操作和走动时直接或通过工件误触带电部份及碰倒电取暖器(含非生产电热设备);
5.保管责任人应经常检查电取暖器(含非生产电热设备)部件的完好情况,如插头、插座、引线是否发热,接地线是否松动等,发现异常及时维修;
6.人离开现场时,必须随手关闭电取暖器(含非生产电热设备),下班后拔下电源插头或关闭总开关;
7.根据环境及室内人数状况,合理调节电取暖器(含非生产电热设备)使用功耗,节约电能。
五.违章处罚
凡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任何电取暖器(含非生产电热设备),均作违章用电查处,一经发现即予没收电取暖器(含非生产电热设备),并可按电费价格的二至十倍及装接容量的每天8小时使用时间(最少一个月起点量)数计算,责令交付电费。
凡擅自使用电取暖器(含非生产电热设备)而引发的一切事故要追究直接人员与部门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处理。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资产管理处
保卫处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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