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日期:2011-05-16 09:55:22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根据国家财政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财产物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人民币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一般行政设备及单价在人民币800元以上(含800元)的专业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基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捐赠等),均属学校固定资产。除捐赠仪器设备另行规定外,均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一、仪器设备的申请购置
1.申购的基本条件
各部门因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需要,且已列入学校年度专项经费、限额切块经费等经费预算范围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可办理购置手续。单价10万元以上或者总价超过20万元的仪器设备尚需经立项审批后,方可办理购置手续。
各部门(含非法人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如使用发展基金、自筹基金购置仪器设备需事先提出申请报校部批准后,方能办理购置手续。
2.申购程序
申购部门将校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交资产管理处备案。其申购程序如下:
(1)申购部门详细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申购单》,明确经费来源,写明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和参考价,选型要尽可能做到技术先进可靠,经济实用。
(2)各部门申购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或者单价较小,集成为一个系统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必须同时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审批表》并交资产管理处设备科审核后归档。
(3)资产管理处设备科对申购部门提供的资料及各项手续审核后,报处长签名同意后方能进入购置程序。
对手续不全、资料填写不完整的设备申购单不予接受。

二.仪器设备购置的立项审批
学校年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经费经实验实训工作委员会讨论,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将经费指标下达到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并监督各部门购置经费的执行情况。行政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立项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经学校审批决定的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在计划年度内一般不应变动。因故需要变动,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经费不得突破预定指标。严禁无计划的采购行为。
已批准立项的仪器设备购置项目按经费层级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1.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在1万元以下,由申购部门填写设备申购单,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交资产管理处设备科,经处长签字即可进行购置。
2.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在1万元以上,批量价值在2万元以上,由申购部门填写设备申购单,先由校领导授权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再由分管校领导签字,然后交资产管理处设备科,经处长签字后即可进行购置。
3.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在2万元以上,批量价值在2万元以上,由申购部门填写设备申购单,先由校领导授权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再由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分别签字后交资产管理处设备科,经处长签字即可进行购置。
4.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在5万元以上和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由申购部门填写设备申购单,先由校领导授权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再由分管校领导、主持工作的校领导分别签字后交资产管理处设备科,经处长签字即可进行购置。

三、仪器设备购置
1.采购的范围
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中规定的十六类物资均属学校采购的范围。 对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采购依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执行。
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物资的范围是:(1)仪器仪表;(2)机电设备;(3)电子设备;(4)印刷机械;(5)卫生医疗器械;(6)文体设备;(7)标本模型;(8)工具、量具和器皿;(9)家具;(10)行政办公设备;(11)被服装具;文物及陈列品、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及植物、畜牧等固定资产的购置按《财产物资管理规定》执行,共15类。图书由图书馆负责组织采购。
2.采购的方式
采购的方式一般有政府集团采购、学校采购、委托采购三种方式。属于学校采购范围的物资,原则上应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学校采购一般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学校也可委托乙方或使用部门进行采购。须公开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1)邀请招标采购
邀请招标采购,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或三个以上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物资以及2千元人民币以上的材料实施邀请招标进行采购。供应商一般由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商议确定,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招标,纪委监察部门、审计处、使用部门及有关专家参加招标工作。
(2)竞争性谈判采购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物资以及2千元人民币以下的材料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参加招标工作的部门、人员同上。
(3)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对二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采购价格弹性不大的标准规格的现货时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对价值较低的零星急用物品,可利用已建立的产品信息系统,多方查询择优采购。
(4)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特定的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无其他合适替代而向一家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学校委托后勤服务公司进行采购,后勤服务公司必须按照以上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单台、件价格1万元以下(含1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以及2千元人民币以下(含2千元)的材料可委托采购(由资产管理处委托后服公司或使用部门负责采购)。
3.采购程序
    (1) 招标前必须审查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及价格、质量、信誉、售后服务等情况。
    (2)开标要按照有关规则当场进行。招标人、所有投标人、学校专家论证小组的成员和有关使用单位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3)专家论证小组的成员有权查看招标的全部文件,向投标人进行质疑,并做出评价。评标结束后,由专家论证小组写出评标报告,经全体专家组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4)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与投标人有密切关系的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不能作为评标的专家组成员。
    (5)论证小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6)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7)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参与公开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一经发现将列入不守信用单位名单,学校在选择供应商时不予考虑。
    (8)中标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      
(9)所有招标文件的正本由资产管理处妥善保管。

四.政府采购
1.原则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凡是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应纳入政府采购渠道。
2.购置程序
(1) 申购部门根据购置设备的要求从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下载相关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需求表,按要求填写后交资产管理处。
(2)资产管理处按批准立项项目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核对后交财务处。
(3)财务处负责对经费使用进行审核。
(4)学校盖章后由资产管理处报送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五.仪器设备验收登记
1.常规验收:仪器设备到校后,由申购部门组织专人或验收小组对发票、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进行校验,检查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经资产管理处设备科派专人协助验收,负责收齐说明书等有关资料。
2.技术验收:对购入的大型设备,精密、贵重、稀缺仪器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的技术负责人、保管人、资产管理处设备科专人共同进行验收。验收的内容包括:仪器设备与采购合同上填写的厂家、型号是否相符;配置和附件与装箱单的数字是否一致;仪器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有关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3.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应逐项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履历书》交资产管理处设备科建立设备技术档案。使用单部门应明确仪器设备、物资的保管人。
4.以上工作结束后,仪器设备、物资的保管人须到资产管理处进行登记,财务处根据资产管理处的验收单和有关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5.各学院、各部门对仪器设备应建立明细帐,有专人分管、专人负责。

五、附则
1.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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