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爱国卫生工作,维护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促进学校的两个文明建设,营造文明的教学、生活环境,现根据《上海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校区域范围的部门和个人(包括借学、借租部门和临时居住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中的各项规定,均有维护卫生设施和环境卫生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学校的爱国卫生工作以行政管理为主,坚持行政管理和爱卫主管部门协调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条为主、条块结合,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卫会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
第四条
学校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纳入学校发展规划,使校园的环境卫生水平与学校的整体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设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校爱卫会)。校爱卫会的职责是:
1.组织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贯彻实施,或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本条例。
2、规划、部署、协调本校区域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3.检查、督促本校区域范围内的各部门(含借住、借学单位)履行其应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4、组织动员本校区域范围的全体成员参加本校的爱国卫生活动。
5.表彰奖励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或依据规定和制度,处置违章的部门或个人。校爱卫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研究或决定上述事项。
第六条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开展爱国卫生的经常性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实施本条例和爱卫会决议;
2.制定爱卫工作各项工作标准,开展爱国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及效果评价;
3.组织协调爱国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4.协调、督促爱卫会成员部门落实其应承担的职责;
5.执行上级部门和校爱卫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校爱卫会成员部门及其职责分工是:
1.资产管理处:爱卫办挂靠部门,负责爱卫办日常工作。
2.党办:将有关工作纳入党委工作要点和督办工作内容。
3.校办:将有关工作纳入行政工作要点和督办工作内容。
4.宣传部:将有关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计划;确定爱卫工作在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中的权重,列为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职工评比条件之一;以增强师生员工文明卫生意识为重点,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5.组织部、人事处:将爱卫工作列入机构编制计划,列入有关部门、岗位职类,列入有关干部职责、绩效考核内容
6.工会:充分发挥和利用工会组织的优势,组织动员教职员工积极参与爱卫工作,共同管理文明健康的环境。
7.团委:组织和动员团员、青年、学生积极参与经常性的卫生工作和卫生突击活动;组织志愿者队伍,共同参与文明卫生管理。在团员青年中开展健康行为教育。
8.教务、学生部门:在学生中开展文明行为规范教育,开展健康教育,并列为新生教育的内容之一。
9.财务处:按照学校的爱卫工作计划,积极落实爱卫工作经费。
10.发展规划处、保卫处:负责施工单位及外来单位、人员的现场卫生管理。
11.后勤服务公司:确保学校委托管理的服务项目达到规定的质量和数量标准。协助做好爱卫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卫生所要积极参与卫生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协助做好除害灭病、健康教育、食品卫生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中心、所、部门(含各职能处室)应将爱卫工作纳入行政管理范围,各总支应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计划,不再成立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章 管理规范、要求
第九条
爱卫工作坚持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1.每年4月按照上级部门的部署开展卫生月活动。重点解决学校卫生的突出问题。
2.每年9月以爱校为主题,开展文明行为规范月活动,重点进行新生入学文明行为规范教育。
3.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三为学校卫生劳动日。
4.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单位应坚持实行卫生值日制,室内物品的堆放应实行定置管理。
5.学校房屋建筑物的公用部位卫生和校区环境卫生,实行岗位工作责任制和卫生区域包干制相结合,必须做到四“定" (定人、定时、定区域、定要求)。卫生区域包干范围的划分,由爱卫办负责协调划定。
6.依据市府有关规定,本校实行公共场所禁烟制度。禁止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餐厅、会议室、活动室、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内吸烟,并设立禁烟标志。禁止在校园内吸游烟。
第十条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经常性的卫生工作水平。坚持实行每月检查考核制度。每月卫生劳动日后二天内,由校爱卫办组织人员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查考核。检评结果予以公布,并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考核依据之一。检查中发现脏、乱、差单位,应出具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应当积极参加爱卫办组织的消灭老鼠、苍蝇、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消灭其孳生场所的活动。后勤服务公司应有专人负责,进行技术指导和落实除害工作。病媒生物体的密度一定要控制在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标准范围以内。
第十二条
本校师生员工及借住、借学单位的人员,都应该遵守以下卫生行为规范。
1.不随地吐痰;
2.不乱扔垃圾污物;
3.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不在校园内吸游烟;
4.不损坏卫生设施、绿化设施;
5.不乱堆、乱放物品;
6.不在房屋建筑物上乱涂、乱画、乱张贴;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执行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需占学校道路场地时,应事先向有关部门具办手续。施工结束后,应由有关部门验收。不达到环境卫生标准要求,不予结算工程费用。拒不执行规定者,应承担清洁费、清运费。
第十四条
全校性的健康教育工作,由学校爱卫办统筹安排。教学部门应按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医务部门应以广播、壁报、讲座、个别指导等各种宣传教育方式,有计划、有系统地进行健康教育,以及季节性的卫生防病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餐饮卫生工作应按《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定严格执行,确保食品卫生质量,杜绝食品中毒事故。
第四章 控制和评价
第十六条
学校爱卫工作管理均以法规、规定和市教委精神文明建设、校园环境建设评测指标体系为依据,以此为标准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十七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由校爱卫会提议,报校部审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含外单位、外来人员),应按实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爱卫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规定自行终止。本规定如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一之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二00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