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爱国卫生工作条例(zc)
发布日期:2011-05-16 09:51:08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爱国卫生工作,维护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促进学校的两个文明建设,营造文明的教学、生活环境,现根据《上海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校区域范围的部门和个人(包括借学、借租部门和临时居住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中的各项规定,均有维护卫生设施和环境卫生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学校的爱国卫生工作以行政管理为主,坚持行政管理和爱卫主管部门协调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条为主、条块结合,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卫会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
    第四条
    学校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纳入学校发展规划,使校园的环境卫生水平与学校的整体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设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校爱卫会)。校爱卫会的职责是:
    1.组织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贯彻实施,或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本条例。
    2、规划、部署、协调本校区域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3.检查、督促本校区域范围内的各部门(含借住、借学单位)履行其应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4、组织动员本校区域范围的全体成员参加本校的爱国卫生活动。
    5.表彰奖励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或依据规定和制度,处置违章的部门或个人。校爱卫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研究或决定上述事项。
    第六条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开展爱国卫生的经常性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实施本条例和爱卫会决议;
    2.制定爱卫工作各项工作标准,开展爱国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及效果评价;
    3.组织协调爱国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4.协调、督促爱卫会成员部门落实其应承担的职责;
    5.执行上级部门和校爱卫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校爱卫会成员部门及其职责分工是:
  1.资产管理处:爱卫办挂靠部门,负责爱卫办日常工作。
    2.党办:将有关工作纳入党委工作要点和督办工作内容。
    3.校办:将有关工作纳入行政工作要点和督办工作内容。
    4.宣传部:将有关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计划;确定爱卫工作在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中的权重,列为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职工评比条件之一;以增强师生员工文明卫生意识为重点,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5.组织部、人事处:将爱卫工作列入机构编制计划,列入有关部门、岗位职类,列入有关干部职责、绩效考核内容
    6.工会:充分发挥和利用工会组织的优势,组织动员教职员工积极参与爱卫工作,共同管理文明健康的环境。
    7.团委:组织和动员团员、青年、学生积极参与经常性的卫生工作和卫生突击活动;组织志愿者队伍,共同参与文明卫生管理。在团员青年中开展健康行为教育。
    8.教务、学生部门:在学生中开展文明行为规范教育,开展健康教育,并列为新生教育的内容之一。
   9.财务处:按照学校的爱卫工作计划,积极落实爱卫工作经费。
    10.发展规划处、保卫处:负责施工单位及外来单位、人员的现场卫生管理。
    11.后勤服务公司:确保学校委托管理的服务项目达到规定的质量和数量标准。协助做好爱卫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卫生所要积极参与卫生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协助做好除害灭病、健康教育、食品卫生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中心、所、部门(含各职能处室)应将爱卫工作纳入行政管理范围,各总支应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计划,不再成立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章  管理规范、要求
  第九条
    爱卫工作坚持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1.每年4月按照上级部门的部署开展卫生月活动。重点解决学校卫生的突出问题。
  2.每年9月以爱校为主题,开展文明行为规范月活动,重点进行新生入学文明行为规范教育。
    3.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三为学校卫生劳动日。
    4.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单位应坚持实行卫生值日制,室内物品的堆放应实行定置管理。
    5.学校房屋建筑物的公用部位卫生和校区环境卫生,实行岗位工作责任制和卫生区域包干制相结合,必须做到四“定" (定人、定时、定区域、定要求)。卫生区域包干范围的划分,由爱卫办负责协调划定。
    6.依据市府有关规定,本校实行公共场所禁烟制度。禁止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餐厅、会议室、活动室、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内吸烟,并设立禁烟标志。禁止在校园内吸游烟。
    第十条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经常性的卫生工作水平。坚持实行每月检查考核制度。每月卫生劳动日后二天内,由校爱卫办组织人员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查考核。检评结果予以公布,并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考核依据之一。检查中发现脏、乱、差单位,应出具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应当积极参加爱卫办组织的消灭老鼠、苍蝇、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消灭其孳生场所的活动。后勤服务公司应有专人负责,进行技术指导和落实除害工作。病媒生物体的密度一定要控制在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标准范围以内。
    第十二条
    本校师生员工及借住、借学单位的人员,都应该遵守以下卫生行为规范。
    1.不随地吐痰;
    2.不乱扔垃圾污物;
    3.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不在校园内吸游烟;
    4.不损坏卫生设施、绿化设施;
    5.不乱堆、乱放物品;
    6.不在房屋建筑物上乱涂、乱画、乱张贴;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执行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需占学校道路场地时,应事先向有关部门具办手续。施工结束后,应由有关部门验收。不达到环境卫生标准要求,不予结算工程费用。拒不执行规定者,应承担清洁费、清运费。
    第十四条
    全校性的健康教育工作,由学校爱卫办统筹安排。教学部门应按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医务部门应以广播、壁报、讲座、个别指导等各种宣传教育方式,有计划、有系统地进行健康教育,以及季节性的卫生防病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餐饮卫生工作应按《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定严格执行,确保食品卫生质量,杜绝食品中毒事故。
第四章  控制和评价
    第十六条
    学校爱卫工作管理均以法规、规定和市教委精神文明建设、校园环境建设评测指标体系为依据,以此为标准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十七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由校爱卫会提议,报校部审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含外单位、外来人员),应按实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爱卫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规定自行终止。本规定如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一之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二00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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