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学校卫生条列》,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范围)
本管理办法所称学校卫生,是指学校的教学卫生、体育卫生、健康教育、环保卫生、用水卫生、饮食卫生、劳动卫生、师生保健等卫生管理、疾病监测和卫生设施配置。
第三条 (主要任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2.不断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保障师生身体健康;
3.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工作,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四条 (领导部门)
学校卫生工作接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行政领导,接受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
第五条 (方针原则)
学校卫生工作贯彻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师生员工的健康水平。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组织领导)
学校卫生工作是学校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项工作分别纳入各部门管理职责范围或岗位职责,实行行政管理组织体制。
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有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的责任。学校卫生工作纳入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管理范围。
第七条 (部门职责)
1.发展规划处:负责将学校卫生设施纳入基建和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标准建设。
2.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学校卫生设施配置、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学校卫生的各项工作。
3.教务处:负责合理安排学生学习时间、健康教育列入教学大纲等,以及督查教室卫生条件等卫生管理工作。
4.体育部:负责学生体育教学和活动的卫生管理和安全管理。
5.学生处、团委:组织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学校卫生工作:定期组织座谈会,听取学生对学校卫生的意见。
6.卫生所:组织落实各项学校卫生的监测工作,做好健康教育、师生保健和各项防治工作。
7.校长办公室:统筹协调、督查落实。
8.财务处:确保校部确定的卫生经费的合理使用。
9.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 (基本队伍)
学校卫生除按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检查、监督落实外,学校成立生活服务监督员队伍,以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信息反馈、沟通联系。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教学卫生要求)
1.学校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不超过10小时。
2.学校教学建筑、环境早噪声、采光、照明、室内微小气候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详见附录,《学校教学活动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
3.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健康教育应列为新生入学教育内容,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讲座。
第十条 (体育卫生与安全要求)
1.学校体育场馆和器材应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详见附录1)。
2.体育教学或课外活动应加强对学生的指导。运动项目和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3.体育教学和活动的安排,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并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一条 (劳动卫生要求)
1.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或生产实训时,应事先进行安全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2.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实训或者生产劳动时,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并按规定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3.安排劳动或者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二条 (饮食卫生要求)
1.食堂建筑和设施,以及设备配置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2.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3.食堂工作人员必须要持健康合格证上岗。
第十三条 (生活卫生要求)
1.卫生基础设施(卫生间、垃圾箱房)符合国家标准(详见附录2)。
2.浴室设施和设备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详见附录2)。
3.供水设备、管道材料符合国家标准,为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4.学生宿舍建筑及设施、设备配置达到市教委规定标准。
5.理发店、书店、影像放映点等均应达到相关国家卫生标准(详见附录2)。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要求)
1.校园环境保持整洁。
2.禁止在校园内栽种有害有毒植物。
3.加强除害工作,蚊、蝇、鼠、蟑螂密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禁止在校园内吸游烟,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十五条 (师生保健工作要求)
1.加强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2.学校开展心理咨询和健康咨询工作。对残疾和体弱学生,加强医学和心理咨询工作。
3.学校对教职员工每年安排一次体格检查。
4.学生入学,或毕业应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标准详见附录3。
5.加强时志愿献血者的体格检查和体检鉴定工作。献血者体检标准详见附录4。
第十六条 (疾病防治要求)
1.学校配备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救护用品,并开展现场救护知识和一般技术的培训工作。
2.积极开展学生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工作。
3.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4.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卫生保健机构设置)
学校按《学校卫生条例》规定要求设置卫生所,并按上海市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的配置标准健全和完善。
第十八条 (完善管理制度)
1.学校卫生主管部门,应不断完善学校卫生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常效管理机制。
2.卫生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建立教职员工健康档案。
建立健全体格检查结果反馈机制。
3.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学校卫生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逐步建立健全学校卫生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九条 (规划与设计)
1.学校卫生纳入学校发展规划,纳入校区建设整体规划,由发展规划处组织落实。
2.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筹协调,编制年度计划。
3.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列入行政专项经费预算范围。
第二十条 (考核管理)
1.纳入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范围。按学校部门和个人考核规定,进行年终考评工作。
2.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根据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的评优方案,进行表彰和奖励。
3.违规部门和个人,管理部门应出具整改通知书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根据财产物资、后勤服务质量、爱国卫生、绿化管理等差错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
本管理办法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相关文件或规定自然终止。
注:
附录1:教学场所、设施卫生标准
附录2:公共活动场所、生活设施卫生标准
附录3:招生体检标准
附录4: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