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教学场所、设施卫生标准
发布日期:2011-05-16 09:41:27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一.学校课桌椅卫生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小学、初中、高中普通教室使用的木制及钢木课桌椅。用其他材料制做的课桌椅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其他用途的桌椅,也不适用于大学、中专及特殊学校。
  1 型号及其选用
  1.1 型号及使用者身高范围
  课桌和课椅各分为九种大小型号。各型号使用者的身高范围如表1。
  1.2 全用或选用
  根据本地区的学校现状及管理经验,对九种型号的课桌椅可全用,亦可只选用1、3、5、7、9五种型号或2、4、6、8四种型号。

  1.3 数量的预算
  根据当地学生身高的人数组成情况,预算各种大小型号课桌椅的数量比例,并应以每学年末期的学生身高情况为准。
  2 尺寸
  2.1 课桌的尺寸
  课桌的主要尺寸应符合图1及表2的要求(图略)

3 型式
  3.1 型式的选择
  课桌椅的型式可任选。连式或固定于地面的课桌椅亦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尺寸执行。经济条件或技术条件较差的地区亦可采用其他型式的课桌椅,但桌高、桌下空区高、椅面高等主要尺寸仍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3.2 桌面
  桌面可为坡面,亦可为平面。坡面向坐人侧倾斜的角度为10°~12°,其坐人侧的桌高h1与平面桌相同。
  3.3 桌下空区
  任何型式的课桌都必须具有足够放置下肢用的桌下空区。即保证桌下空区高h2,桌下构件不妨碍就座学生下肢的前后移动。
  3.4 书物放置的处理可采用封闭式屉箱、坡面翻板式桌盖;亦可采用平面翻板式桌盖,但不得提高桌高h1或降低桌下空区高h2。如采用挂书包用的侧方挂钩时,挂钩的外端不得超出桌面侧缘之外。当单人用桌面宽度b1达600mm时,亦可考虑在桌面下设侧方屉箱,此时桌下空区的左右宽度不得小于400mm。
  3.5 椅面
  椅面向后倾斜0°~2°,如图2,椅面如有左右方向的凹面时,其曲率半径应为500mm以上。椅面前缘无棱角。
  3.6 靠背
  靠背向后倾斜,与椅面水平面之间呈95°~100°角,如图2。靠背左右方向有凹面时,其曲率半径应为300mm以上。
  4 原有课桌椅大小型号的标定
  根据本标准1.2条的规定,按表2所列的桌高h1标定原有课桌的大小型号,近于什么号就标定为什么号。同样,按表3所列的椅面高h3标定原有课椅的大小型号。
  5 标记
  按本标准制做的课桌和课椅要有永久性的型号标记,并注明使用者身高范围。标牌的颜色应符合表1的要求。
  原有的课桌和课椅经过大小型号标定后,亦应同样标明永久性的型号标记及使用者身高范围。
  6 课桌椅分配符合率
  原则上按表1,以学生身高判定课桌椅分配符合率


  7 课桌椅在教室里的排列
  课桌椅在教室里的排列,应低的在前,高的在后,并设几条纵向走道。原则上,同号课椅与课桌相搭配。
  每年开学之初,安排一次座次。读写时应教育学生合理使用课桌椅,保持桌椅之间具有4cm以内的负距离。
  8 其他
  任何型式的课桌椅在教室里都必须安放稳固,保证安全,并应防止因课桌椅移动等而产生噪声。
  制做课桌椅的材料可因地制宜,但冬季使用的课桌椅,其桌面、椅面及靠背不得采用石、水泥等导热性过强的材料。
  附录A(参考件)

  A.1 标定原有课桌椅的大小型号时,对桌高h1为780~800mm的课桌和椅面高为450mm左右的课椅,作为暂时办法,可标定为“0”号(标牌:蓝色)。其使用者身高范围为180cm左右及以上。
  A.2 原有课桌大小型号的标定,以桌高h1为唯一根据;而桌下空区过低,以致放不进下肢的课桌,不得设在普通教室中供学生使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北京医科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医科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负责解释。

二.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为提高教学效果,保护学生视力,改善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条件,使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镇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
  1 教室的采光标准
  1.1 学校教室的朝向宜按各地区的地理和气候条件决定,不应采用东西朝向,宜采用南北向的双侧采光。教室采用单侧采光时,光线应自学生座位的左侧射入。南外廊北教室时,应以北向窗为主要采光面。
  1.2 教室课桌面上的采光系数最低值不应低于1.5%、教室玻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6。多雾地区(如重庆等)教室课桌面上的采光系数最低值不应低于2%。
  1.3 为防止窗的直接眩光,教室应设窗帘以避免阳光直接射入教室内。为防止黑板的反射眩光,其表面应以耐磨无光泽的材料制成。
  1.4 为提高教室的采光效果,室内各表面应采用高亮度低彩度的装修,房间各表面的反射系数值应按表1的规定选取。
  1.5 采光测量方法按GB 5699—85《采光测量方法》执行。
  2 教室的照明标准
  2.1 凡教室均应装设人工照明。
  2.2 教室课桌面上的平均照度值不应低于150lx,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2.3 教室黑板应设局部照明灯,其平均垂直照度不应低于200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2.4 教室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
   2.5 为了减少照明光源引起的直接眩光,教室不宜采用裸灯照明。灯具距课桌面的最低悬挂高度不应低于1.7m。灯管排列宜采用其长轴垂直于黑板面布置。对于阶梯教室,前排灯不应对后排学生产生直接眩光。
  2.6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时,照度补偿系数取1.3。
  2.7 室内照明测量方法按GB 5700—85《室内照明测量方法》执行。
  3 名词解释
  3.1 采光系数:室内某一点的采光系数为该点的照度与同一时间的室外扩散光的照度之比。以%表示之。
  3.2 玻地比:为玻璃的透光面积与室内地面面积之比。
  3.3 直接眩光:在观察物体的方向或接近这一方向存在的发光体而引起的眩光。
  3.4 反射系数:某物体上反射的光流与入射该物体上的光流之比称为反射系数,以ρ表示。反射系数分为定向反射系数ρr和漫反射系数ρd,通常所说的反射系数系指后者。
  3.5 照度均匀度:在给定的工作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
  3.6 照度补偿系数:新的照明器在工作面上产生的平均照度与同一照明器在使用一定时间以后,在同样条件下所产生的平均照度之比。
  附加说明:
  本标准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由北京医科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和山西医学院卫生系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绍纲、赵融、庞蕴凡。
  本标准由北京医科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负责解释。

 

三.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生的必要换气量、中小学教室的换气次数、室内空气二氧化碳(CO)容许浓度、换气方式及换气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集中采暖的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师范及中等专业学校可参照使用,局部采暖和其他地区可参照使用。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必要换气量必要换气量按式(1)计算。
  式中:Q--必要换气量,(人);
  M--二氧化碳呼出量,(人);
  K--教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最高容许浓度;
  K--室外空气中二氧化碳浓度。
  2.2 自然换气
  利用室内门窗缝隙、通风道等直接导入室外空气,置换室内污染空气。
  2.3 换气制度按不同季节和天气规定的合理开窗制度。
  3 教室换气次数
  3.1 必要换气量:小学生不宜低于 (h
·人),初中生不宜低于 (h·人),高中生不宜低于 (h·人)。
  3.2 每小时换气次数:小学不宜低于3次,中学不宜低于4次。
  3.3 教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最高容许浓度为0.15%。
  3.4 空气中二氧化碳的检验方法按照公共场所中二氧化碳检验标准方法进行。
  3.5 教室换气次数测定方法见附录A。
  4 教室换气方式
  4.1 教室的建筑设计采用自然换气方式时,应设气窗、通风道等。
  4.2气窗的开口面积不得少于1/50-1/60,应设于窗的上1/3处,便于开启。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8-01-21批准 1998-10-01实施
  4.3严寒、寒冷地区应设通风道,通风道不应少于2个,断面尺寸不应低于130mm
×260mm,室内开口于墙上方或顶棚下,应装有可开闭的活门。
  5 教室换气制度
  温暖季节宜实行全日开窗的方式换气。寒冷季节在课前和课间休息期间宜利用教室和走廊的气窗换气,学生必须离开教室,到室外活动

 

四.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
  2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2.1 标准值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卫生标准值
   
  2.2 卫生要求
  2.2.1 使用面积超过300m2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均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2.2.2 馆内采用湿式清扫,及时清除垃圾、污物,保持馆内整洁。
  2.2.3 馆内禁止吸烟。
  2.2.4 阅览室内不得进行印刷和复印,保持室内空气清洁。
  2.2.5 厅内自然采光系数不小于1/6,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不眩目。
  2.2.6 馆内的卫生间应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做到无异味。
  2.2.7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3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省卫生防疫站、辽宁省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武汉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晓明、李长善、崔玉珍、董善亨、尚翠娥。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五.体育馆卫生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体育馆内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通风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观众座位在1000个以上的体育馆。
  2 引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
  体育馆卫生标准值
  
  3.2 卫生要求
  3.2.1 体育馆应有机械通风装置。使用空调时观众席的新风量每人每小时不低于20m3。
  3.2.2 体育馆内禁止吸烟。
  3.2.3 根据观众厅的座位数分设有相应蹲位的男女厕所,厕所应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并无异味。
  3.2.4 供观众饮用的水须经消毒,其水质应符合GB 5749规定。
  3.2.5 应采用湿式清扫,及时清除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3.2.6 公用茶具、口巾等要在专用消毒间消毒。消毒的茶具应达到GB 9663中表2的要求。
  3.2.7 体育馆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防疫站、广州市卫生防疫站、武汉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文新、黄荣、尚翠娥、崔玉珍、董善亨。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六.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游泳场所的水质和游泳馆的空气质量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人工和天然游泳场所。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
  3.1.1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表1)
  
  3.1.2 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表2)
  表2 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
  
  3.1.3 游泳馆空气卫生标准值(表3)
  表3 游泳馆空气卫生标准值
  
  3.2 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 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3.2.2 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L硫酸铜。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0mg/L。
  3.2.3 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须4h更换一次。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0.3~0.5mg/L。
  3.2.4 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
  3.2.5 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
  3.2.6 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3.3 设计卫生要求
  3.3.1 新建游泳场所必须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同时也应避免游泳场对周围干扰。
  3.3.2 新建、改建、扩建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采用氯化消毒时应有防护措施。
  3.3.3 游泳池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外走道不滑易于冲刷,走道外缘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
  3.3.4 室内游泳池采光系数不低于1/4,水面照度不低于80lx。
  3.3.5 游泳场所应分设男女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淋浴室每30~4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女厕所每40人设一个便池,男厕所每60人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其污水排入下水道。
  3.3.6 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cm)。
  3.3.7 人工游泳池内设置儿童涉水池时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并应有连续供水系统。
  3.3.8 开辟天然游泳场时,其水质应符合本标准3.1.2规定,并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3.3.9 天然游泳场的水底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源。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
  3.3.10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游泳场所。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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