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公共活动场所、生活设施卫生标准
发布日期:2011-05-16 09:40:15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一.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等场所。
  2 引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值

 
  3.2.1 火车、轮船、飞机上的饮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要求。贮水水箱及蓄水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
  3.2.2 供旅客使用的卧具、铺位、席位必须整洁卫生。火车硬卧车厢卧具应单程更换,软席车厢卧具应一客一换。轮船供三等舱以上旅客使用的卧具应一客一换,供应四、五等舱的卧具应保持清洁。飞机旅客座位头片应做到一客一换,公用毯用后应及时消毒、加封。
  3.2.3 火车、轮船应有茶具消毒设备,未经消毒的公用茶具不得供旅客使用。飞机上供旅客使用的茶具、餐布等须消毒后上机,应严格执行储藏规定。
  3.2.4 旅客用毕的一次性塑料饮餐具等容器应及时处理,集中销毁。
  3.2.5 旅客列车、轮船、飞机上的卫生间的卫生设施应保持完整。卫生间内应无积水、无积粪、无明显臭味。火车和轮船内的厕所不应设座式便器。飞机内的厕所应按要求在马桶内投放化粪剂及消毒剂。
  3.2.6 车厢和客舱内的蚊、蝇、蟑螂指数及鼠密度应达到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若发现四害,应立即杀灭。车厢和客舱用于消毒的杀虫和灭鼠的药物,不得有损于人体健康。
  3.2.7 旅客的固体废弃物应统一装袋,应停站时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向窗外抛弃。
  3.2.8 车厢和客舱内禁止吸烟,应有禁烟的明显标志和管理制度。宜在通风处设置吸烟区。
  3.2.9 严禁携带腥、臭物品及其有碍公共卫生的物品进入车厢或客舱。
  3.2.10 火车行驶市区、大桥、隧道和停车5分钟以上的车站时,应锁闭厕所,不得倾倒污水、污物,保持周围环境清洁。
  3.2.11 公共交通工具的设计卫生应执行本标准的要求。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交通部、民航局、铁道部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二.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浴室的室温、空气质量和水温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公共浴室。
2 引用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966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值

项目

更衣室

浴室(淋、池、盆浴)

桑那浴室

温度

25

3050

6080

二氧化碳,%

0.15

≤0.10

-

一氧化碳,mg/m3

≤10

-

-

照度,lx

≥50

≥30

≥30

水温,

-

4050

-

浴池水浊度,度

-

≤30

-

 

3.2 卫生要求
3.2.1 公共浴室应设有更衣室、浴室、厕所和消毒等房间。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必须有保暖、换气设备,地面要防渗、防滑。
3.2.2 浴室应设气窗,保持良好通风,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 5%。
3.2.3 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 2%,屋顶应有一定弧度。
3.2.4 新建、改建、扩建的浴室内不得设池浴。
3.2.5 目前尚不能取消的池浴,在池浴间内必须设置淋浴喷头,池浴内的喷头数按更衣室床位数的 1/5设置。相邻淋浴喷头的间距不小于 0.9m。
3.2.6 池浴每晚要彻底清洗,经过消毒后再换水,池水每日至少要补充 2 次新水,每次补充水量不小于池水总量的 20%。
3.2.7 盆浴间须设淋浴喷头顾客用毕的浴盆应清洗消毒。
3.2.8 公用茶具应做到一客一洗一消毒,拖鞋和修脚工具每客用后应消毒。茶具、 毛巾和拖鞋消毒应执行 GB 9663中表 2 的规定。修脚工具应执行 GB 9666有关理发用具消毒要求。
3.2.9 浴室内不设公用脸巾、浴巾。
3.2.10 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所用垫巾应及时更换,保持清洁整齐。
3.2.11 浴室内及其卫生间应及时清扫、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
3.2.12 应设有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伟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 广泛性皮肤霉菌病等)的顾客就浴的明显标志。
3.2.13 有顾客住宿的公共浴室,住宿用床上用品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公共浴室附设的理发店、美容店应执行 GB 9666规定。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三.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文化娱乐场所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风等卫生标准值及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影剧院(俱乐部)、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包括卡拉OK 歌厅)、酒吧、茶座、咖啡厅及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等。
2、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2、1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值

项目

影剧院、音乐厅 录像厅(室)

游艺厅、舞厅

酒吧、茶座咖啡厅

温度,℃ 有空调装置

冬季

>18

>18

>18

夏季

28

28

28

相对湿度,% 有中央空调装置

4065

4065

4065

风速,m/s,有空调装置

0.3

0.3

0.3

二氧化碳,%

0.15

0.15

0.15

一氧化碳,mg/m3

10

甲醛,mg/m3

0.12

0.12

0.12

可吸入颗粒物,mg/m3

0.20

0.20

0.20

空气细菌总数

a.撞击法,cfu/m3

4000

4000

2500

b.沉降法,个/皿

40

40

30

动态噪声,dB(A)

85

85

55(迪斯科舞厅95)

新风量m3/(h·)

20

30

10

 

2.2经常卫生要求
2.2.1文化娱乐场所室内外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2.2.2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等场所内禁止吸烟,宜设专门 吸烟室。
2.2.4放映电影的场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0min,空场时间不少于10min。换场时间应加 强通风换气。
2.2.5观众厅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的座位套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2.2.6立体电影院供观众使用的眼镜每场用后应经紫外线消毒。或使用一次性眼镜。
2.2.7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必须加强室内机械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
2.2.8剧场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内严禁使用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
2.2.9舞厅在营业时间内严禁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
2.2.10观众厅内及其他, 场所厅(室)内使用的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2.2.11放映录相电视的最近视距为显示屏幕对角线长度的4倍。采用投影的视距为屏幕 宽的1.5倍。
2.2.12酒吧、茶座、咖啡厅等, ∷诠┕丝褪褂玫囊ú停┚哂Ψ喜杈呦九卸ū曜肌?BR>2.3设计卫生要求
2.3.1选址:文化娱乐场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中心区或居住区,并远离工业污染源。2.3.2影剧院观众厅座位高度为43—47cm,座宽>50cm,座位短排法排距>80cm,长排法 >90cm,楼上观众厅座位排距>85cm。
2.3.3视距
2.3.3.1电影院:第一排座位至银幕的距离应大于普通银幕的1.5倍,大于宽银幕的0.75 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为幕宽的0.6倍。
2.3.3.2影剧院观众厅长度:普通银幕应小于幕宽的6倍。宽银幕小于幕宽的3倍,胶 片70mm立体影院应小于幕宽的1.5倍。剧场舞台高度为0.8-1.1m。
2.3.4视角:普通银幕边缘和对侧第1排座位边缘的连线与银幕间的夹角应大于45°。
2.3.5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5m2(舞池内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0.8 m2),音乐 茶座、卡拉OK、酒吧、咖啡室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25 m2 。
2.3.6照度:电影院、音乐厅、录像室的前厅为40lx。电影放映前的观众厅为101lx。 剧场前厅为60lx。
2.3.7观众厅吊顶不得使用含有玻璃纤维的建筑材料。娱乐场所应设有消音装置。
2.3.8座位在800个以上的影剧院、音乐厅均应有机械通风。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应有机 械通风装置。
2.3.9文化娱乐场所在同一平面应设有男女厕所,大便池男150人一个,女50人一个(男 女蹲位比1:3)。小便池每40人设一个,每200人设一洗手池。厕所应有单独排风设备, 门净宽不少于1.4m,采用双向门。
2.3.10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消毒间。
3、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四.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理发店、美容院(店)的空气卫生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理发店、美容院(店)。
  2 引用标准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
  理发店、美容院(店)卫生标准值

  
  3.2 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 理发店、美容院(店)的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
  3.2.2 理发店、美容院(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店内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
  3.2.3 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清面时应戴口罩。
  3.2.4 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
  3.2.5 脸巾应洁净,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其细菌数应符合GB 9663中表2要求。
  3.2.6 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用后应消毒,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胡刷宜使用一次性胡刷。理发工具宜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理发刀具、美容工具配备的数量应满足消毒周转所需。
  3.2.7 理发、烫发、染发的毛巾及刀具应分开使用,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3.2.8 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GB 7916规定。
  3.2.9 必须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即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3.2.10 正特、副特、甲、乙级烫发店、染发店和美容院必须设有单独操作间,并有机械排风装置。无单独操作间的普通理发店应设烫发、染发工作区,还应设有效的抽风设备,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
  3.2.11 毛巾与座位的比:正副特级5:1,甲乙级4:1,丙丁级不少于3:1。干毛巾3:1。
  3.2.12 美容院(店)工作人员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工作时应带口罩。
  3.2.13 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一般美容店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
  3.2.14 理发店和美容店地下的碎发要及时清扫,保持室内清洁。理发和美容工具应摆放整齐,做到操作台上和刀具等用品表面无碎发残留。
  3.3 设计卫生要求
  3.3.1 新开业的理发店、美容店营业面积必须在10m2以上,已开业的应逐步达到上述的最低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采光面。
  3.3.2 店内应设理发、美容工具洗涤消毒的设施。
  3.3.3 理发店地面应易于冲洗,不起灰,墙面台度要有1.5m高的瓷砖、大理石贴面或油漆。
  3.3.4 洗头池与座位比,正副特级理发店、美容院(店)不小于1:4。甲乙级理发店不小于1:5。
  3.3.5 高级理发店、美容店应有机械通风设备,且组织通风合理。无机械通风设备的普通理发店、美容店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五.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场(店)、书店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和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m2以上的室内场所、书店。
  2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2.1 标准值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值
  
  2.2 卫生要求
  2.2.1 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有机械通风设备。有空调装置的商场(店)、书店,新风量不低于20m3/(h·人),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
  2.2.2 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数不小于1/6。
  2.2.3 店内应清洁整齐。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日产日清。
  2.2.4 店内禁止吸烟,大型商场应设顾客休息室。
  2.2.5 大中型商场须设顾客卫生间。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做到清洁无异味。
  2.2.6 综合商场内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商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等商品,应有单独售货室,并采取防护措施。
  2.2.7 出售旧衣物等生活用品的商店,应有消毒措施和消毒制度,旧衣物必须经消毒后方可出售。
  2.2.8 商场(店)、书店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3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六.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饭馆(餐厅)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通风等卫生标准,并提出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有空调装置的饭馆(餐厅)。
  2 引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值
  
  3.2 卫生要求
  3.2.1 餐厅内外应保持清洁、整齐,清扫时应采用湿式作业。
  3.2.2 各类空调饭馆(餐厅)内必须设洗手间。食(餐)具应执行GB 14934规定。
  3.2.3 供应的饮水应符合GB 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壁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3.2.4 餐厅每个座椅平均占地面积不得低于1.85m2。
  3.2.5 旅店的餐厅必须与客房、厨房分开,要有独立的建筑系统及合理的通道相连接。
  3.2.6 餐厅内部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3.2.7 根据餐厅席位数,在隐蔽地带设置相应数量的男女厕所,厕所采用水冲洗式,禁止设座式便桶,厕所内应有单独排风系统。
  3.2.8 餐厅应有防虫、防蝇、防蟑螂和防鼠害的措施,应严格执行全国爱卫会除四害的考核规定。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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