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zc)
发布日期:2011-05-16 09:39:10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现依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规,制定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员工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集体性食物中毒和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员工健康的事件。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校区和本校使用区域范围内的师生员工,以及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经营服务、工程施工人员。
第三条  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不断加强和完善教学管理、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管理、学生管理、卫生保健管理等各项管理的基础工作,不断加强和完善群防、群治、群管的组织网络,不断加强和完善以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为重点的健康教育工作,为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提供扎实的基础。
第四条  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员工健康损害的突发事件的类别、危害程度,以及上海市政府、市教委的指令,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采取分级紧急控制管理的原则。具体分级原则如下:
1.一级紧急控制管理:
国家及上海市发布疫情信息,但校区内及周边地区均未发现传染病疑似病例,且学校师生员工和校区内的外来人员无密切接触史时;或集体性食物中毒和其他中毒,以及其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病人数在5人以上(含5人)、10人以下,且未危及生命安全、预后良好时,学校实行一级紧急控制管理。
2.二级紧急控制管理:
国家及上海市发布疫情信息已有蔓延趋势,校区内及周边地区虽未发现传染病病例,但师生员工及校区内外来人员已有密切接触史者;或集体性食物中毒和其他中毒,以及其他群体性不明原因,发病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但未危及生命安全、预后良好时,学校实行二级紧急控制管理。
3.三级紧急控制管理:
国家及上海市发布疫情信息,校内发现传染病病例,或国家及上海市虽未发布疫情信息,但校内传染病发病人数迅速增多有暴发流行趋向时;或集体性食物中毒和其他中毒,以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病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且预后不良时,学校实行三级紧急控制管理。
突发事件分级紧急控制管理按规定程序启动。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均为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行政主管领导为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各部门(含处室)主要负责人,均为本部门(处室)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直接参加应急管理各岗位工作人员,应承担应急管理岗位工作责任;未直接参加应急各岗位工作的师生员工,亦应承担如实报告信息、严格执行紧急控制管理规定、做好自我防范工作的责任。

第二章     应急管理组织
第六条  学校党委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决策机构。学校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党办、校办、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人事处、财务处、发展规划处、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公司以及各总支负责人组成,学校行政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第七条  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十个工作组,其责任部门和职责如下:
1.督察工作组:
机关总支书记负责组织若干督察工作小组。检查监督学校各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2.宣传报道组:
宣传部负责。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教育部、市政府、市教委和校部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措施,即时报道学校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工作,编印简报和专刊。
3.学生工作组:
学生处负责。及时掌握学生健康情况,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教育和学生的思想工作,落实辅导员值班制度和学生中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者的就地隔离工作,安排好学生的生活、学习。
4.教学与招生就业工作组:
教务处和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落实课程调整和教学方式调整,以及有关教学安排;落实学校各类非学历班及成教学院学历班教学调整计划;妥善有序地安排好招生复习、考试工作。
5.物资供应组;
资产管理处负责做好各类物资供应保障工作,落实应急留观隔离用房,制定区域或校区临时封闭物资供应预案或计划。
6.治安保卫组:
保卫处负责加强校门管理,加强校门进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学校保卫值班和巡逻保卫制度,制定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预案。负责局部封闭、全校区封闭、局部隔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7.工地防治组:发展规划处、资产管理处负责。负责做好施工单位及人员的突发事件的防范工作。
8.医疗防治组:
制定各项突发事件的防治预案,具体实施突发事件的医疗预防工作。负责宣传、健康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和落实消毒隔离工作。负责疫情收集、整理、报告工作,以及相关现场救护、转院医疗、采样留样工作。
9.后勤保障组:
负责落实紧急控制管理期间生活服务工作和公共场所、规定场所的消毒工作。负责外来人员的防范工作。
10.综合协调组:
校长办公室负责。负责协调各部门的紧急控制管理措施,负责与上级有关部门和地区政府保持密切联系,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核实、信息公布、信息报告工作。
以上各责任部门均应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防范、应急准备、应急实施方案,确保紧急控制管理即时启动。
第八条  各学院、部、中心和机关总支,以及各实体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工作。在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紧急控制分级管理启动程序为:
1.校长和主管校长或由主管校长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综合相关信息,或依据上级有关部门指令提议学校实行紧急控制管理,报学校党委审定。
2.紧急情况下,主管校长有权直接启动一级紧急控制管理,先期应急处理,事后报告学校党委。
3.紧急控制管理升级,应经学校党委审议决定。
第十条  各级紧急控制管理组织管理要求如下:
1.进入一级紧急控制管理时,指挥部以及下属十个工作组自动到位启动相应工作预案,履行相关职责。学校党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各工作组实行每日晨会制度。
实行学校总值班、保卫值班、后勤值班、学生政治辅导员值班等24小时值班制。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设在行政综合楼(1号楼)105室。
2.进入二级紧急控制管理时,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各专项工作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各部门(学院、中心、所)实行每日晨会制度。
3.进入三级紧急控制管理时,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指挥部及各专项工作组主要负责人实行24小时住校工作制,其他部门(学院、中心)以及防治重点区域实行24小时值班制。

第三章    应急准备与防范
第十一条  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分类管理、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后执行。
各专项工作组的责任部门,应根据学校突发事件预案和应履行的责任,制定专项工作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应急组织人员组成和相关职责;
2.突发事件的监测和信息反馈、报告分析制度;
3.突发事件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4.突发事件分级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5.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现场控制,应急设施和设备,相关药品、器械以及其他物资的储备与购置;
6.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与培训。
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十三条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防范,要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要树立起学校校园环境内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是可以预防的观念,把各项预防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把各项卫生工作制度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加强红十字会队伍建设,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师生员工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五条  学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1.依照上海市爱国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和规定,认真抓好学校爱国卫生工作和公共场所卫生工作。进一步规范学校师生员工文明卫生行为,落实除害灭病措施,营造洁、齐、美环境,提高健康水平。
2.依照《食品卫生法》和上海市食品卫生工作规定,把好采购、洗拣、加工、烹调、出售关,落实凭证(健康证)上岗、生熟分开、剩菜回锅加热等操作规范,杜绝集体性食物中毒。
3.依法严格执行化学品、剧毒品管理制度,杜绝意外中毒事故发生。
4.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做好传染病预防工作,避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5.依照《环境保护法》,依法抓好“三废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学校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加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

第四章    应急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属于传染病发病、集体性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类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的责任单位为卫生所;属于其他中毒类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的责任单位为使用管理部门和卫生所,或中毒者所属部门。
校办、党办为通报国家以及上海市市府、市教委监测与预警信息的责任单位。
2.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内容为:
发生属于国家和上海市市府突发事件控制范围的传染病发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或一般传染病发病或疑似病例患者数呈几何级数增长;或一般传染病明显高于历年同期发病水平;
因在同一食堂、同一餐次进食同一食物(包括饮水)引发相似病症,发病人数在5人以上(含5人)的集体性食物中毒;
发生化学品、剧毒品(含剧毒类药品)丢失事件;
同工种,或同工作部门,或同工作地点,患发相似病症,人数在5人以上(含5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发生中毒症状的其他中毒事件。
3.凡知晓上述监测与预警信息内容的师生员工,均为第一报告责任人。应在知晓上述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同时报告卫生所、校办。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应急报告制度,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1.卫生所、校办应在核实上述监测与预警信息后,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校长。
2.主管校长根据核实结果,确属突发事件报告范围的信息,应指令党办、校办、卫生所在1小时内报告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一般传染病发病报告,由卫生所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组织为:
1.校办是对外上报、发布学校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单位。其他部门、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校外发布任何有关信息。
2.卫生所为传染病报告、疫情报告的责任单位。各部门、各工作组负责人为突发事件防治信息报告的责任人,负责各部门自身范围内突发事件信息的组织管理工作和报告工作。
3.本校师生员工和在校工作的外来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如实向学校报告相关信息。
4.各级行政组织均要建立突发事件防治信息监察机制,防止瞒报、漏报、虚报,确保突发事件防治信息的准确性。
5.拥有信息传播工具、宣传途径的单位,应按校办、宣传部的指令开展工作。有损学校稳定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信息禁止传播。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范围内的传染病密切接触者的报告制度:
1.凡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期间内,曾赴国家公布疫区生活、工作,或与来自疫区人员已密切接触者,均应按规定向所在工作部门报告。本校师生员工在本地区接触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应立即向学校卫生所报告。
本校师生员工和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其他人员,患有突发事件范围内传染病的症状或疑似症状,应立即至卫生所就诊,并报告相关部门。
2.有密切接触史或疑似患者密切接触史人员名单,由各部门(机关处室、部门报机关党总支)上报校办。
患有突发事件范围内传染病疑似症状的学生,应由政治辅导员或学生干部陪同至卫生所就诊。由卫生所统一报告校办。
3.突发事件紧急控制管理期间,每日上午9时以前报校办(发病情况、疑似患者情况同时报卫生所)。二级、三级紧急控制管理期间每日报告2次,即下午3时前加报1次。
4.信息报告者必须对自己所报信息负责。无上述情况者,执行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突发事件防治工作日报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1.按各专项工作组分工内容,书面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和薄弱环节,报告人、财、物、技术、信息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
2.每日9时前报校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格式化的书面报告。
3.专项工作组的负责人为报告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告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1.公告内容:
(1) 疫情或密切接触者情况;
(2) 学校防治工作情况;
(3) 学校突发事件防治紧急措施;
(4) 其他必需或需要公告的突发事件防治工作情况。
2.公告责任:
经常性的公告内容,应经主管校长核准。
临时安排的公告,应经党委或校部批准。
3.公告发布:
利用传播媒体或召开信息发布会进行公告,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公告活动由党办主持,校办负责公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突发事件信息举报制度。
党办、纪委为突发事件举报信息接受和核查责任部门。核查结果应及时向党委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
举报查实且有显著绩效者,校部予以奖励。虚报、瞒报、漏报、谎报,一经查实根据情节、后果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紧急控制管理的信息管理工作要求为:
1.一级紧急控制管理:坚持突发事件疫源地接触零报告制度,建立突发事件防治工作每日一报制度,加强外籍教师和校内外单位经营服务人员、施工人员的健康监测和信息控制。
2.二级紧急控制管理:实行每日2次零报告制度。建立突发事件防治工作每日公告制度。
3.三级紧急控制管理:建立突发事件每日公告制度。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校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实施预案。
学校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实施预案。
根据突发事件的需要,学校的人员、物资、技术力量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紧急调集和安排。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急处理指挥部应对突发事件现场采取控制措施,加强对食物和水源的控制。并在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及时对易受感染人员和其他易受损害人员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应按突发事件范围内各类传染病的消毒技术规程,做好公共场所、疫点、患者经留地、医疗卫生机构和留观、隔离病房的消毒工作。消毒工作由卫生所负责指导和制定操作规程,由后勤服务公司组织实施。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卫生所要加强对门诊病人的检测和追踪观察。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时,卫生所建立专科门诊(肠道专科门诊、肝炎专科门诊诊室等),设置留观病房。进入二级紧急控制管理状态时,学校启动第一隔离区,并成立隔离区工作组织,负责疑似患者或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工作。并同时筹建第二隔离区。
第二十九条  卫生所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卫生所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卫生所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其他中毒突发事件,卫生所或学校组织人员对已经受到危害或可能受到危害人员,按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程进行调查。发生传染病类突发事件,应对密切接触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进行追踪调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好传染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卫生控制措施,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及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在学校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学校应急处理指挥部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六章    应急处理期间学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应急处理期间,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学校具体情况,抓好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单位为党委、宣传部。
1.一级紧急控制管理:以“一讲精神、二讲科学”为重点进行面上的思想教育工作;以个人防护、远离传染源、普及突发事件范围内疾病的防治知识为重点进行健康教育。
加强外籍教师的思想沟通和解释工作。
2.二级紧急控制管理:以“爱校、敬业”为重点进行面上的思想教育工作;
在防治骨干队伍中进行思想动员,召开一定规模的动员大会;
以传播消毒隔离知识为重点普及防治知识,抓紧骨干队伍的工作培训;
以校长名义发布告全校师生书,通报有关病情和学校采取的果断措施,要求全校师生在危难之际,同心同德,服从指挥,严防死守,共渡难关,坚决服从和联合学校的各项措施。严格依法办事,强制实施传染病防治法。颁布教职员工紧急时期工作纪律,严格执行。
3.三级紧急控制管理:强化依法管理意识,深入宣传《传染病防治法》;
以“弘扬奉献精神”为重点,进行思想政治工作;以校长名义致信全校学生家长,通报学校情况、请家长理解、支持、配合。
召开党员动员大会(分部门),要求党员全身心投入防治战斗;
普及消毒隔离知识,宣布防治工作纪律。
第三十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期间,应妥善安排和落实各项教学与招生就业管理工作。要根据教育部、市教委的有关指示精神,及时做好教学计划、教学方式的调整计划和预案。
1.一级紧急控制管理:落实学校各类非学历办班及成教学院学历班暂停教学活动的各项安排。
改变招生方式,改变招生咨询工作地点,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各种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答辩方式。
停止在金桥校区举办非市教委指令性的教学、招生就业活动。
根据市教委安排的节假日休假调整计划,安排好教学活动。
停止大班课程的安排。
2.二级紧急控制管理:根据学校防治工作措施,解决好隔离学生或群体的教学安排问题。
3.三级紧急控制管理:根据全校或区域性实行隔离措施的实际情况,利用网络教学、函授教学等多种方式,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冲击带来的影响。禁止开展校外教学活动,在校内亦禁止开展有校外人员参加的各项活动。
以上责任单位为教务处、招生就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期间,必须加强校园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1.一级紧急控制管理:加强校门管理。金桥校区实行单门进出,与防范突发事件无关的校外人员、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区(包括师生亲属在内)。一切校外人员的联系和接待,均安排在校北门警卫室(会客室)内进行,并且强化会客登记制度。综合楼、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学生宿舍禁止无关人员进出。确需进校者,必须经保卫处批准,并且同时采取监测措施予以确认。
加强对重点部门的“三防”管理,杜绝各种事故苗子。督导和督查校外人员在校经商点、施工点的安全保卫工作。
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限制外来人员离开施工区域在校园内随意走动。
对邮件、图书使用紫外线消毒或其他消毒措施后分发。
加强对外籍教师居所的安保工作。
2.二级紧急控制管理:把好“三门”(校园门、大楼门、学生宿舍门)。
制定和落实“三门把守”预案,做到人员、任务、责任三落实。
密切接触者居处及隔离区强化24小时安保工作。
采取强制性措施,果断处置和消除校园内的不稳定因素和稳妥处理突发事件。
3.三级紧急控制管理:把好“三门”,禁止人员进出。
紧急动员组织人员,把守校内各楼门,禁止人员在校园内随意走动。
紧急隔离施工区域,禁止施工单位人员进入校园。
对就地留观寝室、隔离区强化安保工作,实行强制性的安保措施。
责任单位为保卫处、后勤服务公司。
第三十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期间,学生处、团委和各教学实体必须切实加强学生管理工作。
1.一级紧急控制管理:制定突发事件防治期间学生行为管理规定,并组织宣传教育。
坚持晨捡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并做到工作到人、落实到人。
继续强化健康教育和培训工作。发挥红十字会会员队伍的作用,组织落实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网络,教育学生自我规范、自我保护。每幢学生楼有专人负责,每个寝室设置厅长。充分发挥厅长的作用,搞好宿舍卫生,强化晨捡工作,落实防范措施。
实行学生辅导员24小时值班制。
2.二级紧急控制管理:教育学生切实遵守学校紧急控制的各项措施。在学生中开展“三观”教育,正确对待突发事件防治工作,坚决服从指挥、积极投入防范突发事件的战斗。
配合学校做好对学生中有密切接触史者实行强制性隔离的工作。
对就地留观学生寝室加强安保管理。
3.三级紧急控制管理:做好学生不出校大门、不串宿舍门的安定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教学方式的调整工作。
对隔离区留观学生进行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实行思想工作包干责任制。
责任单位为学生处、团委。
第三十六条  加强校外施工单位人员管理。
1.一级紧急控制管理:坚持施工单位零报告制度。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加强突发事件防范工作。
实行施工单位西北门单独进出制度。强化西北门安保工作,发放临时出入证,实行凭证出入制度。
严格限制校外施工单位人员在校区内随意走动。
2.二级紧急控制管理:严禁校外施工单位人员在施工区域外的校园内走动。严密观察施工单位疫情动态,一有疫情发生,立即采取强制性的封闭措施。
3.三级紧急控制管理:隔断施工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由党委决定予以暂停施工。
责任单位为发展规划处、保卫处。
第三十七条  确保突发事件防治物资供应和使用。
1.一级紧急控制管理:组织突发事件防治物资采购突击队,确保突发事件防治和隔离区必需物资的储存量。启动第一隔离区,筹建第二隔离区。消毒药品、药剂确保二个月的储量,第一隔离区按10-20床位的设施和药械需求安排。
全校突发事件所需防治药械和物资实行统筹、统购、统配。确保重点,兼顾一般。
落实紧急药械的供应和管理。加强突发事件防治的动态管理。
2.二级紧急控制管理:制定预防性和治疗性消毒药械使用管理预案,确保重点使用。
确保口罩等个人防护器材合理供应。制定药械供应警戒预案,紧急情况组织队伍突击采购,或实行求援采购行动。按实际需求启动第二隔离区(100-150床)。
3.三级紧急控制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短缺药械实行集中配置、限量供应、保证重点,以确保突发事件防治工作有序进行。
以上工作责任单位为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公司。
第三十八条  突发事件期间要组织督察管理队伍,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督察管理,建立督办工作制度。
1.一级紧急控制管理:建立督察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突发事件防治督察工作。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对防治工作薄弱环节,发送整改通知书。
2.二级紧急控制管理:对防治工作薄弱环节,发送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拟议对违规者、失职者的处分。
3.三级紧急控制管理:对防治工作薄弱环节,发送紧急整改通知书。未立即整改者,采取强制性的整改措施。
以上工作由机关总支负责。
第三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期间,要确保后勤服务管理工作秩序。
按照日常工作和突发事件防治工作要求,落实学生宿舍、物资管理(保洁、维修、安保)、医疗保健、物资供应、食堂、生活服务(电讯、会务、交通)的各项工作要求,确保校园工作、学习、生活秩序。
1.一级紧急控制管理:实行后勤服务工作24小时值班制;
按照各类传染病消毒技术操作规程,落实预防性消毒隔离工作。协助各工作组落实安保、外来施工单位管理、学生宿舍管理等突发事件防治工作;
按照学校的统筹计划,积极落实突发事件防治药械的采购工作;
严格执行食堂卫生工作规定,坚持晨检和零报告制度;
加强合同工、临时工、外来民工的管理;
建立监察工作体制。
2.二级紧急控制管理:禁止后勤人员脱岗走动,强化自身监察措施;
做好隔离区的后勤保障工作,落实饮食上门服务措施。
组建精干队伍,做好隔离区的医学观察、消毒隔离、安保和生活服务工作。
加强重点部位、重点区域的消毒隔离工作。
3.三级紧急控制管理:后勤服务管理各条线均实行24小时值班制。
按学校突发事件防治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地完成后勤服务工作。强化后勤服务人员的自我防护工作。
以上工作责任单位为后勤服务公司。

第七章    法律与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的部门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1.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
2.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在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责任人;
3.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
4.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扰乱校园秩序的主要责任者;
5.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擅自离岗不履行岗位职责者。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或者教职工,具有第四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校学生具有第四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适用范围的其他单位和人员,具有第四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建议所在管理单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处分不力的外来单位,应取消其在校区内经营或者施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以国家和上海市府有关法规为准,如有相拗之处,应自然终止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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