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维护校园整洁,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建设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现根据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府有关上海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1.学校各校区及学校使用管理范围区域。
2.凡本校师生员工,以及进入上述区域范围施工、经营服务或其他人员,均应遵照执行。
二.校容卫生
1.广大师生员工要养成良好的讲卫生、讲文明习惯,保持校容整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污物、烟蒂;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不在校园内吸游烟;不损坏卫生设施、绿化设施;不乱堆、乱放物品;不在房屋建筑物墙面上乱涂、乱画、乱张贴。
2.各部门要建立卫生制度,保持室内外整洁。
3.校区内不准在护栏、电线杆、行道树,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不准在道路两侧及绿化区堆放有碍校容观瞻的物品;不准乱设摊。
4.标语牌、画廊、宣传栏、广告栏的主管单位要加强管理,及时整治和更换。
5.校园内不准擅自饲养禽畜。
6.施工单位要占用道路(含开挖道路)、绿化地块必须要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操作者要追究责任。施工场地应设围护栏,并保持整洁。
7.校区内行驶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在行驶中要严防滴漏和抛撒污物。
8.保持校容卫生整洁应列入施工合同、经营服务合同。
三.环境卫生
1.道路、广场的清扫工作,由后勤服务公司专业服务部门负责。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地块的保洁由施工单位负责。进入校区经营服务的校外企业单位所使用管理的区域,由使用管理单位保洁。
2.各部门的生活垃圾由后勤服务公司专业服务部门负责,并联系落实垃圾清运工作。
3.科研、实验实训、卫生所等部门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污物,必须自行作消毒无害处理,或联系落实处理单位。未经消毒无害处理的垃圾、污物,严禁倒入生活垃圾箱(筒)。
四.公共卫生设施和其他设施
1.公共卫生设施由发展规划处、资产管理处统一规划设置和更新。其他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破坏和擅自拆迁各类公共卫生设施。凡因施工需要拆迁的,必须报请发展规划处、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
2.公共卫生设施维修保洁工作由后勤服务公司专业服务部门负责。
3.校园环境内的标语牌、标志牌、宣传栏、画廊等设施,卫生保洁工作由后勤服务公司专业服务部门负责,政治文明的审查工作由宣传部负责。
五.管理规定
1.各部门均应把维护和改善校容环境卫生作为学校创建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份,对维护和改善校容环境卫生有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2.学校对于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之一的,一般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清除改正,情节恶劣、后果较为严重的可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造成财产物资损失的,按学校《财产物资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2)造成环境污染的,属于岗位责任范围的由所在部门按岗位责任制考核;对不属于岗位责任范围的人员违反规定,由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情节和后果在所在部门年终精神文明考核中扣除0.1—0.5分,或者按实际发生的保洁费、清扫费、代运费的3倍,责令违规者支付,但是最低支付额不得低于10元。
3.本实施办法的执行责任部门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执行责任者为学校生活监督员和专业服务部门岗位执勤人员。
4.清扫费、保洁费、代运费均列入爱国卫生基金帐户,专款专用。其中50%用作支付后勤服务公司专业服务部门或社会企业的保洁费用。
六.其他
1.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本实施办法从五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3.本实施办法实施后,学校原相关文件或规定自行终止。
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