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校园“无烟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zc)
发布日期:2011-05-16 09:38:33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

    为维护师生员工健康,规范师生员工文明卫生行为,现根据上海市政府有关规定及《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九条第6款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校师生员工,以及进入本校区(含使用范围的校区)的施工人员、经营服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均为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人员。

二.“无烟”场所
下列场所规定为“无烟”区域:
1.饮食加工、出售场地;
2.锅炉房、浴室;
3.档案室(含档案库房)、资料室、财务处(含库房);
4.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
5.校园内所有公共场所(教室、学生宿舍、实验实训室、图书馆阅览室、电子阅览室、会议室、接待室、餐厅、体育场馆、交通车辆、电梯等);
6.凡2人以上(含2人)共用办公室,其中有1人为不吸烟者,可明确为“无烟区域”范围;
7.其他明确贴有禁烟标志的场所。

三.行为规范
1.禁止在“无烟区域”吸烟;
2.禁止在学校校园内及大楼走廊、大厅内吸游烟;
3.为了身体健康,吸烟者个人最好的选择是戒烟;
4.不主动给他人递烟。
5.吸烟者应在规定场所,或不影响他人的室内场所吸烟。每幢大楼的吸烟区,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划定。

四.管理规定
1.在禁止吸烟场所张贴明显标志。吸烟区亦张贴明显标志。
2.生活监督员(兼卫生监督员)和大楼服务执勤管理人员、校区环境卫生服务执勤管理人员,为“无烟区管理”实施办法的督导管理人员。必要时组织督导队伍进行督导工作。
3.对上列违反“无烟区”管理规定者,执勤人员及本校师生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劝阻。不听从劝阻者,有关人员应记录在案上报精神文明办。精神文明办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作出公告违规名单、通报批评、警告等处理。并在该违规者所属部门年终精神文明考核中,分别扣0.1、0.2、0.5分。
4.对在前4种“无烟场所”吸烟者,应由各部门按岗位经济责任制和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后勤服务质量检查、监督、考核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扣罚奖金金额不得低于100元。
5.在各部门使用管理范围内违规者,由各部门依据本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学校有关部门亦不予以追加处罚。
6.凡违反“无烟区”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者,如造成安全、消防及其他事故发生,则按照学校的综合治理、财产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其他
1.本实施办法自五月一日起正式试行。
2.学校原同类文件或者规定自本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自然终止。                      
                           

 

二○○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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