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红十字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5-16 09:37:37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性质)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红十字会,是以学生为主体、教职员工共同参加的上海市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在上海市红十字高校工作委员会的协调以及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开展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各类活动。高校红十字会工作是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和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依据)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教育部印发的《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和上海市《高等院校开展红十字会工作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主要任务)
1.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标志使用办法》、《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与《上海市红十字会组织规程》;
3.要充分发挥大学生分会的作用,加强对大学生骨干会员的培养,开展红十字会知识与国际人道法的宣传教育;
4.加强对大学生进行救护技能和突发灾害的避险逃生能力的培训(可结合大学生军训和其他专题培训);开展预防爱滋病的同伴教育和普及爱滋病的防治知识;
5.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大学生参加无偿献血活动;进行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以及遗体捐献的宣传工作;
6.结合“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组织大学生开展与专业有关的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开展“红十字博爱行”、“爱心在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7.开展夏令营、冬令营活动;
8.根据上海市红十字会与上海市红十字会高等院校工作委员会的安排,组织红十字青少年会员、红十字工作者同兄弟省市以及国外和地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红十字工作者之间进行交流、相互学习,以增进友谊和了解;
9.教职员工会员除参加学校红十字会统一组织的活动外,要具体指导青少年会员的日常活动;
10.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学校领导交办和上级红十字会布置的任务。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组织原则)
学校红十字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权力机构)
学校红十字会的全校代表大会是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全校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分会选举的代表、部门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全校代表大会具有以下职权:
1.修改学校红十字管理办法;
2.选举学校红十字会理事会;
3.审批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校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校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代表会议,代行代表大会职权。
第六条(领导机构)
学校红十字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由校级领导、校长办公室、学工部(学生处)、团委、工会、医疗部门、各总支,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学生代表3人组成。会长由校级领导担任,副会长由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出任。
理事会的职责是:
1.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制定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3.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由会长召集。

第七条(日常工作机构)
学校红十字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负责日常工作。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是学校红十字会的办事机构。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由正、副秘书长兼任。配备秘书2~3人。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起草计划、报告和组织实施各类会议活动;负责对外联系、对内协调工作;负责办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入会手续。
2.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宣传教育、现场救护、自救互救、防疫防灾知识和技能培训计划。
3.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经费使用管理,做好善款的募集、登记、公示、捐助等项工作;编制年度经费、基金、善款的预决算。
第八条(教职工分会)
学校按总支编制成立教职工分会。分会设会长、副会长各1名,理事若干名。
按支部编制范围为单位成立红十字会小组,原则上设组长1名。
第九条(学生分会)
1.学生分会设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均由学生组成。
2.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红十字会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会员资格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章程》,热爱红十字会工作,乐于奉献的学生、教职员工,均可申请参加中国红十字会。对志愿参加者的人数不限,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称红十字青少年会员,集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参加红十字会必须由本人申请,经高校红十字会批准,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并登记入册,缴纳会费,青少年会员经宣誓后,发给会员证、章,方确认其为会员资格。
毕业转学或参加工作(调动工作)的会员,凭原会员证到新单位红十字会登记注册,不需再办理入会手续。转入单位没有建立红十字组织的,可保留会籍。

第十一条(退会)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为自动退会:
一.原建制的撤消、合并、解散;
二.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三.不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义务和权利)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上海市红十字会组织规程》;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参加红十字会举办的活动;
五.完成红十字组织交办的任务;
六.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七.参加红十字会有关会议;
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九.有对各级红十字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权;
十.有佩带红十字标志的权利。

第十三条(会费)
学校红十字会在单位缴纳团体会员会费的同时,个人会员还应按规定缴纳个人会员会费。会费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教职员工个人会员年度会费为5元;学生个人会员年度会费为2元。

第十四条(经费来源)
学校红十字会的经费来源是会费、社会捐助和学校补助。
1. 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 学校行政依法给予的资助;
3. 有关单位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4. 举办服务型或生产经营型事业的收入。

第十五条(捐赠款物)
对募捐和接受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上海市红十字会募集和接受捐赠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经费管理)
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与管理办法》执行,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1. 学校红十字会不单列财务帐户,所有资金往来由学校财务处管理。经费单列,专款专用。
2. 遵守财务制度,严格控制经费使用;规范程序,切实做到收支两条线,杜绝坐收坐支现象。实行会长签证使用制度。
3. 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杜绝铺张浪费。
4. 编制年度预、决算,加强经费计划管理,并作出书面报告。
5. 严格善款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收留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生效程序)
本《管理办法》经学校红十字会代表审议通过生效,并报学校党委、校部备案。修改同上述程序。

第十八条(其他)
本章程和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有不一致之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为准。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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