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无偿献血实施办法(zc)
发布日期:2011-05-16 09:36:15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落实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的规定,制定无偿献血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无偿献血确保用血质量,预防和杜绝血缘性疾病的传染。无偿献血工作,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实事工程,是履行社会责任、弘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表现,是社会文明标志之一。本校符合献血年龄要求和健康要求的师生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各部门(职能部门、学院、中心、所、公司)均负有组织实施无偿献血工作的责任。

第三条
无偿献血工作实行倡导和志愿相结合的原则。无偿献血工作纳入各部门精神文明建设考核,每年进行专项工作总结,表彰先进。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无偿献血工作。

第五条
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具体负责无偿献血工作的计划、联系、健康鉴定、现场组织、后勤保障、总结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
为确保无偿献血工作的正常秩序,卫生所应在建立健全师生员工健康档案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献血工作档案。每人一卡,标明献血纪录,标明献血禁忌体征,确保献血安全。

第七条
各部门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1.资产管理处负责献血办的工作,具体负责计划安排、现场协调、工作总结。
2.卫生所:献血办的主要成员单位。负责参加高校专项工作会议和无偿献血业务联系,负责献血者健康鉴定(含第六条规定职责),负责无偿献血现场协调联系,负责提供无偿献血健康教育资料。
3.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宣传教育、通讯报导工作。
4.财务处:提供必要的献血工作经费,并每年列入预算。
5.学生处、团委:以全日制二年级学生为对象,积极参与、认真动员学生参与无偿献血,并列为学生工作考核标志之一。
6.保卫处:组织维持现场秩序。
7.后勤服务公司:负责后勤服务,协助维持现场秩序,开设无偿献血者营养专窗。
8.机关总支:以新进校的青年教职员工为对象,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教职员工参加无偿献血。
第八章    献血人员健康要求
第八条
献血的年龄要求为:男、女性均为18~55周岁。

第九条
献血的健康要求为:
1.男性体重50公斤(含50公斤)以上;女性体重45公斤(含45公斤)以上。发育正常,身体健康,无明显残缺者。
2.患有以下疾患者,不属献血范围:
患有肝炎史、血吸虫病史;及HBSAg阳性者;
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患者;
心脏病患者;
慢性肾炎、胃十二指肠溃疡出血(五年内)及上消化道出血患者;肺结核(不包括转健)及其他结核病患者;
美尼尔氏症、主要器官切除等患者;
过敏体质及晕血晕针者;
患有慢性病及体弱多病者;
孕妇及哺乳期女工、残废等。
卫生所要加强对师生员工献血禁忌症的鉴定。

第十条
经血液检查符合健康要求者,如突患感冒等急性病症应暂缓献血。

第四章   献血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献血办应于月前(30天)确定无偿献血实施日期及实施流程。献血办应及时下达指导性指标。
各部门在动员落实无偿献血人员时,无报名者系统健康资料应按指标的1:2安排无偿献血人员名单。若有报名者确切的健康资料,应主动剔除不符合献血年龄和健康要求的人员,并按1:1.5的比例安排无偿献血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卫生所应及时审核无偿献血报名人员健康条件。如有明显不符合献血年龄和健康要求者,应立即通知报名人员所在部门,或学生所属学院(或责任单位)。并负有禁止不符合献血健康要求的人员参加献血的责任。

第十三条
无偿献血者采血时,献血办和卫生所医务人员必须在现场全程陪同。如有意外,及时处置。

第十四条
无偿献血者献血后,所在部门领导应主动关心,必要时应上门家访。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开设献血营养专窗,专窗专供。其他人员不得享受。
营养专窗应按原料(包括调味品)定价,自献血当日起专供一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无偿献血的规定,每名无偿献血者,每份血(200cc)营养补贴现金不得超过200元。营养补贴由献血办统一发放,部门或部门下属单位不得另行发放补贴。
无偿献血者,公假3天。学生周内免予参加体育锻炼(含体育课)。

第十七条
无偿献血者通过血液检查后又拒绝献血者,应全额赔偿血液检验费用。情节恶劣者影响较大时,将报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在校外招募献血人员以骗取增加名额。违者从严处理。

第十九条
献血办、宣传部应做好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工作,弘扬无偿献血工作中的文明新风、好人好事。
在无偿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由献血办申报,党委和校部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相关规定即日起均自然终止。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和上海市政府有关法规、规定不一致之处,均以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

 

 

                               二○○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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