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制定住房建筑面积认定实施细则的基本依据
1.学校第六届教代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3]108号文件(《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其共有建筑面积和分摊规则》);
3.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有关文件;
4.学校原各建制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历史和现状的调查资料。
第二条 住房建筑面积认定的基础资料
1.在册在编教职工和退休教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应如实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及时提供《房屋租赁证》、《房屋产权证》、《教职工配偶单位实物分房或货币补贴情况联系单》等有关认定住房建筑面积的凭证材料等;
2.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必须验查上一轮住房制度改革所留存的教职工的住房配置、购房补贴发放等原始存根,根据教职工所提供的现实材料和历史资料进行审核,建立教职工住房档案。
第三条 住房建筑面积认定的规定
1.认定教职工住房建筑面积坚持以个人申报与学校认定相结合;
2.认定教职工住房建筑面积重权证、重凭据,资料不全不予认定。本人举证材料与历史资料不相符合者,延至后期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后再予以认定;
3.独立户的住房基准建筑面积按夫妻双方租赁公房、实物分房、货币分房等实际受益住房建筑面积综合认定;
4.合住户的住房基准建筑面积应按教职工家庭所有成员租赁公房、实物分房、货币分房实际受益住房建筑面积之和综合认定。
5.原二工大实行住房补贴时,确定的达标控制标准建筑面积为计算住房基准建筑面积;虽确定达标面积,但未享受住房补贴者,仍以实际受益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
6.原东沪高职实行住房补贴确定的住房建筑面积为计算住房基准建筑面积。在实施时,未全额享受住房补贴者,应以原住房建筑面积加上实际补贴的建筑面积为计算的住房基准建筑面积;
7.原冶金中专以原冶金中专住房货币分房时认定的原住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折算成建筑面积)作为本次对给该教职工的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经认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者,按本次未达标住房补贴计算办法计算未达标住房补贴金额,减去原冶金中专按分值计算实际所得的货币化分房金额,即为本次未达标住房补贴实得金额补贴。
8.原学校各建制单位党委决定对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奖励、住房货币化补贴以及配偶单位给配偶的住房补贴均应纳入教职工住房基准建筑面积的认定;
教职工所得的住房补贴奖励、货币化分房补贴均应按当时货币化分房补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单价折算为住房建筑面积并计入教职工的住房建筑面积予以认定(不是以当时购买商品房房价的单价折算);
9.对1997年以后进校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青年教师和引进教师的住房购房补贴与本次住房制度改革的新政策衔接,平稳过渡。
10.公用租赁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均以房屋管理部门的《房屋租赁证》所登录的住房使用面积,经过房屋的折算系数换算成实际的住房建筑面积加以认定;售后公房的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产权证》所登录的实际房屋建筑面积加以认定;有歧义的住房建筑面积可按第一条第2款的规定以实际丈量后认定。
第四条 住房建筑面积认定的基本工作制度
1.建立住房面积认定公示制度
(1)住房控制标准建筑面积未达标者,其住房情况等必须进行公示,不经过公示的材料,不予办理未达标住房补贴的手续;
(2)公示内容:教职工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技术工等级、住房补贴工龄、任职年限、校龄、连续工龄、住房控制标准面积、住房基准建筑面积等有关数据和凭证材料。
2.建立住房建筑面积认定的申诉和投诉制度
(1) 对住房面积的认定结果认为有不公、不当、失实,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可向学校住房改革办公室提出口头申诉或书面申诉,可向学校住房制度改革监督小组举报;
(2) 举报情况属实,学校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3.建立住房建筑面积认定的接待制度
成立学校、学院二级接待小组,接待教职工的来访,听取和受理教职工的情况反映,及申诉和投诉。接待小组应将教职工所反映的重要情况、信息及时向学校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和学校住房制度改革监督小组报告。
第五条 独立住房户的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独立住房户家庭结构是指教职工、配偶为户主,并且为房屋的租赁人或房屋产权人,有未成婚的子女组成的家庭(配偶或子女可缺项)。
独立住房户家庭结构的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1.上一轮学校实施住房货币补贴时,原各建制单位对教职工已认定的原住房达标建筑面积,作为对该教职工的本次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基数;
2.独立户家庭结构的教职工住房基准建筑面积的认定规定:
(1)本人及配偶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一套(含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认定住房建筑面积;
(2)本人及配偶按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购买一套(含一套以上)的公有住房应合并计算认定住房建筑面积;
(3)本人及配偶既承租公有住房,另又购买了可售公有住房的,将租赁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和己购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后作为住房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4)学校及配偶单位历次福利分房时,套出本人或配偶单位分配的各类住房后并构成另有的住房,按套出后重新配置的住房的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5)本人及配偶单位配置的公有住房已转化为由子女或亲属为承租人或产权人,这类公有房屋均合并认定为教职工的住房建筑面积;
(6)本人及配偶单位配置的公有住房因各种原因流失,这类流失的房屋均作为住房建筑面积加以认定。
第六条 合住户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1.教职工、配偶和未婚子女与亲属长辈(父母、公婆、岳父母等)实际长期共同居住,包括有兄弟姐妹等共同合住,户主系教职工、配偶的亲属长辈,并且在册户口须合一(以2003年11月12日之前的注册户口为准),房屋承租人或房屋产权人属于教职工父母(岳父母、公婆)亲属长辈、这类家庭组合的教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按下列办法予以认定:
住房建筑总面积除以常住户口的人数(父母、岳父母、教职工、配偶及兄弟姐妹和教职工的嫡亲子女)所得的住房建筑面积人均数乘以申请人小家庭人数所得住房建筑面积,作为教职工的住房建筑基准面积加以认定。
2.教职工、配偶和未婚子女与亲属长辈(父母、公婆、岳父母等)实际长期共同居住,在册户口须合一(以2003年11月12日之前的注册户口为准),教职工父母(岳父母、公婆)的房屋承租权或房屋产权人的住房建筑面积过户给教职工、配偶,对这类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予以附加控制标准面积10M2。
3.教职工、配偶购买商品房,从合住户中分离,形成独立户的家庭结构,则对其在未购买商品房之前居住的合住户按上述有关规定认定住房建筑面积;
4.长辈为离休干部合住户的住房建筑面积按《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离休干部住房解困工作的意见》予以认定。
5.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2款的全部规定适用于对合住户的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第七条 动迁房屋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1.拆除公房或私房以公房或私房性质安置的,均按在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所登录的实际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予以认定为应该认定的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的,除以商品房价格(或市场价)自购部分可扣除外,由教职工或其配偶所在单位出资有偿取得的住房建筑面积、或低价购买部分使用权面积,均作为住房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2.拆除公房或私房以货币补贴安置的,按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所登录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单价折算成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3.合住户动迁户的拆迁安置
合住户私房或公房拆迁后以分户形式安置的,则按分户后的实际承租人或产权人认定教职工的住房建筑面积。认定规定同本条第1、2款规定。
第八条 私房的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1.教职工及其配偶由继承所得祖传私房、受赠方式所得的私有住房,凭土地管理局的《私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上所记载的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2.属于与亲属“按份共有”,(有合法公证的凭证)则根据私房产权证记载的份额面积予以认定;
第九条 差价换房、已购上市房的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1.因差价交换购得住房的,以差价交换住房前的应认定的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2.因已购公房上市再购买住房的,应以已购公房上市前应认定的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第十条 再婚户教职工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1.离婚者与未婚者结合,将离婚者离异前的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半加上未婚者的住房建筑面积的总和,认定为这个新组成的家庭的该认定的住房面积;
2.离婚者与离婚者结合,其则将两人离异前的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半加起来,认定为这个新组合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
3.离婚者与丧偶者结合,离婚者按离婚时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半计入,丧偶者,若无子女,按其现住房建筑面积认定,若与原配偶有子女,则其原住房建筑面积与其子女各分一半后,计入新组合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
4.丧偶者与未结婚者结婚,丧偶者的现住房按本条第3款规定计算,未婚者的住房全部计入新组合家庭的该认定的住房建筑面积;
5.丧偶者与丧偶者结合,均无子女,双方的住房面积合计为新组合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
6.离婚教职工,其住房如为法院判决全部归本校教职工所有,应以该住房的建筑面积为应认定的住房建筑面积;若法院判决住房分割的,应以离婚教职工实际居住住房的建筑面积为应认定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原住房建筑面积二分之一者,应以原住房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为应认定的住房建筑面积。若法院判决住房为离婚教职工对方全部所有者,应将原住房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为应认定的住房建筑面积。
均以2003年11月12日之前的结婚证、离婚证界定以上人员的婚姻法定事实。
第十一条 居住军产房的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教职工或配偶承租或购买军产房的(住在部队家属区)其中可售部分应认定教职工的住房面积。不可售住房具备以下条件者,可免予认定教职工的住房建筑面积:
1.有部队出具此房屋属部队营区内不可售住房证明;
2.本人愿意退还,或根据部队需要必须退还;
3.本人有书面承诺且承诺书须有部队营房部门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 几种有关人员的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1.无户主房屋的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教职工的父母(公婆、岳父母)等亲属已故世或其他原因已经迁出,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对房屋作过使用权或房屋产权合法的分割,成为无户主的房屋。但此房屋实际已由教职工或配偶拥有,则全部认定教职工的住房建筑面积;
2.夫妻分居两处的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教职工和配偶双方居住的房屋在册户口不在同一处,一个住处的房屋,一方是户主,并拥有该房屋的产权或租赁权,另一处住房,另一方为非户主,并且房屋的产权或租赁权属于该家庭所有人员共有,则教职工的一方应得房屋部份使用权或产权的住房建筑面积予以认定。最终认定应为两个住处应认定的住房建筑面积;
3.外单位或外省市调入教职工的建筑面积认定的规定
(1)从外单位或外省市调入的我校教职工,原住房已确实退还原单位的,须提供教职工(含配偶)单位、本人家居住处管理户藉的警署、家居所在街道三个部门的有关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
(2)确已退还原单位的,原住房建筑面积不予认定。原住房未退还原单位的,租赁使用权或产权更换户名的(使用权、产权转移)或变卖的,仍按教职工的原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3)外单位或外省市当时给教职工的购房补贴的折算按当时外单位的住房补贴单价标准折算(不是以当时商品房价折算);
(4)对外单位或外省市调入教职工所提供的住房建筑面积的凭证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人员对教职工提供的材料进行外调核实;
4.祖传租赁公房的建筑面积,认定为教职工住房建筑面积。公用住房原承租人及其配偶均去世,此房屋由教职工居住,则全额认定为教职工的住房面积。已购公房的原产权人及其配偶均已去世,并无任何产权的分割证明和遗嘱对房产处理,则认定为居住此房屋的教职工的认定建筑面积;
5.双职工教职工的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双职工的住房面积的认定与教职工的认定规定相同。在计算住房补贴时,以教职工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高的一方计算,在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中,将配偶的校龄相加计算;
6.对副高(含副高以上)相应行政职级的单身教职工的住房建筑面积按独立户家庭结构认定;
7.离异后,现仍为单身,按离异前的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半认定其住房建筑面积(以2003年11月12日之前的离婚证界定)。
第十三条 无房户的教职工住房建筑面积的底线规定
1.无房户的界定:
(1)教职工本人户口为学校的集体户口,借住于学校教师公寓者;
(2)教职工本人户口为学校的集体户口,借住于其亲戚家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或房屋的产权人为其亲戚者;
(3) 教职工本人户口为学校的集体户口,以市场价租借民用房居住者(以2003年11月12日之前在册集体户口为准);
(4) 按本细则规定,经认定确系住房建筑面积为零。
2.对无房户以20平方米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底线。
第十四条1997年1月1日以后进校的在上海地区无家居的青年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建筑面积认定规定
1997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2003年11月12日(含11月12日)以前,期间进校的青年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政治辅导员),工作近两个年度工作考核均为合格的研究生(硕士生);近3个年度考核合格实际工作满3年以上的本科毕业生。
1.学历为研究生(硕士生)青年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政治辅导员)已购买了商品房并领取了购房补贴,则应对其已购房前的住房建筑面积予以认定,根据未达标的住房面积按规定计算其住房补贴并将住房补贴在其购房补贴中扣除,如本次住房补贴大于购房补贴,则将全部扣除其购房补贴,缺额部分作为其本次实际的住房补贴;本次住房补贴小于购房补贴,则将其住房补贴在购房补贴中全部扣除,对不足部分给予清零结算。从2003年11月起享受住房补充公积制度;
2.对符合条件的本科生学历的青年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政治辅导员)已购房并领取了购房补贴,其住房面积的认定办法和经费结算方法与本条第1款规定相同;
3.研究生(硕士生)学历的青年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政治辅导员),未购买商品房,也未办理领取购房补贴者,按规定对其的住房建筑面积予以认定。如本次住房补贴不足购房补贴标准,则按原规定的购房补贴列入台帐;如住房补贴超过购房补贴标准,则按本次住房补贴列入台帐。购买商品房时可启动使用。从2003年11月起享受住房补充公积制度的待遇;
4.2003年11月12日之前引进各类人才,得到购房补贴并购买了商品房者,对其在购买商品房前的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住房补贴的结算方法与本条第1款规定相同;
5.本条规定适合学校原各建制单位1997年1月1日以后、2003年11月12日以前期间进校工作的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政治辅导员),及1997年1月1日以后2003年11月12日之前属人才引进的各类人才。
第十五条 附则
1.本实施细则是《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附件;
2.本实施细则经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生效;
3.有关认定住房建筑面积的未尽事项,由学校住房改革工作小组提出处理方案,报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
4.在住房面积认定过中有弄虚作假、舞弊营私等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视违纪程度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分;
5.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