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住房补充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宣讲稿)
发布日期:2011-05-16 09:34:49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根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第六届教代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第八条规定,及上海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制定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住房补充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

一.学校住房补充公积金享受范围
凡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以前和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以后进校工作,并为本校财政工资发放范围内的在编在册教职工,除下列情况外均属于学校住房补充公积金享受范围人员。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暂停或停止享受学校住房补充公积金:
1.因公出国逾期未归者,应从逾期之日起停止享受住房补充公积金;归校后,其期间的住房补充公积金亦不予以补发。
2.教职工受到学校行政处分时,应从行政处分之日起分别停止享受住房补贴公积金:
受严重警告处分,停止享受住房补充公积金二年;受行政记过处分,停止享受住房补充公积金三年;受行政撤职、降职、记大过处分,停止享受住房补充公积金四年;受行政留校察看处分,停止享受住房补充公积金五年。
教职工受刑事处分(缓期执行)者,停止享受住房补充公积金六年。

二.学校住房补充公积金计算标准
1.学校住房补充公积金计算基数具体为:
教职工的职务工资、工资津贴、地区补贴、职务津贴、物价补贴、生活贴、教育津贴、提租补贴、医保补贴等9项实发数额之和。
2.按《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2003年11月至2004年12月,学校住房补充公积金的计提比例为12%。今后每年的12月,由学校行政公布下一年的学校住房补充公积金的计提比例(%)。
3.教职工住房补充公积金具体数额计算方法为:

教职工住房                                                                                                                                                                                                                                                                                           补充公积金(元) = 教职工当年12月职务工资等9项实发数额之和×13×计提比例(%)
       
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尾数“见分进元”计算。
4.学校住房补充公积金,均以教职工每年12月的财政工资基数为准,每年结算1次。
5.2003年学校住房补充公积金自11月1日起计算。每月15日之前(含15日)进校工作者,其住房补充公积金按月计算;每月16日(含16日)之后进校工作者,其住房补充公积金按半个月计算。

三.学校住房补充公积金帐户管理
1.学校住房补充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和单位工资总额,学校建立住房公积金基本帐户,教职工建立住房补充公积金个人帐户。
2.基本帐户和个人帐户专项用于教职工购买自住房(含支付本息),专款专用。未购自住房(含未支付本息)教职工其住房补充公积金存入个人帐户,离校时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各项规定一次性结算。个人帐户实行计本不计息。
3.学校住房补充公积金的管理单位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凡涉及教职工住房补充公积金计入个人帐户,及支付、结算事宜,均由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按规定、按程序办理。

四.学校住房补充公积金计入个人帐户规定
1.每年12月15日,由人事处核定本年12月教职工职务工资等9项实发数额。
2.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逐个复核,并按规定逐个核定住房补充公积金享受数额,建立个人帐户档案。
3.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将核定的个人帐户在本年12月31日前分送教职工,并汇总造册送财务处列入学校住房补充公积金基本帐户和教职工个人帐户。

五.学校住房补充公积金使用、结算办法
1.教职工在购买自住房时,凭有效凭证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办理有关支付手续。可将个人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冲抵购房款,亦可将个人帐户中储存余额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2.教职工到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或因组织调动离校时,在本校停发财政工资的当月可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办理学校住房补充公积金个人帐户的一次性结算手续。离校后不再享受学校住房补充公积金。
3.教职工辞职或辞退,或因私出国离校,或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其住房补充公积金个人帐户应按下列规定予以结算:
上述范围人员在校服务满10年,在离校停发财政工资后,可至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办公室全额办理住房补充公积金个人帐户一次性结算手续。
上述范围人员在校服务不满10年,每少服务一年(不满1年以1年计)应在个人帐户中扣除上年(一年以上依序前推)住房补充公积金1年,余额可以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结算手续;依此类推直至全额扣除。教职工个人帐户余额小于应扣除的住房补充公积金数额,其应按差额予以办理退交住房补充公积金手续。
4.教职工因故死亡,其住房补充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可以由家属办理一次性结算手续。
5.教职工住房补充公积金个人帐户,在使用时不予以超支使用。

六.有关政策说明
1.仍为学校在册教职工的校产企业人员,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其住房补充公积金经费渠道由各校产企业自筹解决。
2.现后勤服务公司中仍为学校在册职工的人员,属于本实施细则的实施范围,其经费由学校给予政策支持。

七.其他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11月12日起生效。此前各类经常性的住房补贴办法自行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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