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校区后勤服务市场管理和经营服务行为,维护校园秩序,促进学校后勤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现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试行下同)。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后勤服务市场,是指在校区内有固定服务场所的后勤服务和虽然无固定服务场所、但是具有明确的服务标的的后勤服务项目。
在本校校区范围内(含使用管理区域)的服务市场设置、经营管理、场内交易,以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部门职责)
1.资产管理处负责校区范围内各类后勤服务市场规划、准入审核,及经营服务监督、协调管理工作。
2.保卫处、财务处、卫生所按照部门职责,依法对后勤服务市场和经营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原则)
学校后勤服务市场的规划和设置,应遵循有利教学、方便师生的方针,依照国家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择优准入,实行提供服务和加强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在校区从事后勤服务经营的实体和单位(或个人),其经营服务行为必须符合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必须遵守学校治安、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环境、绿化等规章制度,必须信守诚信、合法经营、正当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学校和师生员工,以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后勤服务市场设置
第五条 (市场规划)
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后勤服务市场的规划。应根据学校发展目标确定后勤服务市场规模、项目、选址,作出规划和安排,报主管校长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应遵循丰富师生生活、满足基本需求、合理布局和依法进行市场管理的原则,按照专业化、系列化、集约化的要求规划和设置学校后勤服务市场。
第六条 (市场设置条件)
学校后勤服务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学校整体布局规划,并符合环境保护和校容、环境卫生要求:
2.后勤服务市场固定场地应具有符合后勤服务行为相应专业品类规模的配套设施;
3.后勤服务行为符合学校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4.后勤服务市场设置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其他必需条件。
第七条 (市场服务经营权确定原则)
学校后勤服务市场经营权的确定方式为:
1.后勤服务公司的服务场所和服务项目,均由资产管理处拟定设置计划,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并签订后勤服务管理协议加以确立。
2.学校根据学校发展情况需增加的服务市场(或服务项目),除决定由后勤服务公司操作的项目外,均应按市场化原则组织公开招标。
3.校外企业进校经营服务项目,若属学校市场规划范围内的项目,应由资产管理处受理审核,并报送主管校长核定批准后方可进校经营服务;非学校市场规划范围的项目,应经校部审定。
第三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八条 (准入管理部门职责)
资产管理处系学校后勤服务市场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应会同保卫处履行下列职责:
1.制订和实施市场管理制度;
2.维护和监督消防、卫生、环境卫生和安保等设施正常运行;
3.负责审核市场准入、经营服务权变更等事宜,并按合同进行管理;
4.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
第九条 (市场准入基本条件)
1.有与经营服务行为相一致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含卫生许可证)。
2.经营服务行为符合学校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规定,符合维护校园秩序规定。
3.承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
4.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
5.特殊工种岗位须持有该岗位的上岗证。
第十条 (校外企业准入审批制度)
1.凡校外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进校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必须递交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明确申请经营服务项目。
2.资产管理处总务管理科根据学校后勤服务市场规划和学校市场实际需求,进行审批核定,并验证各类资质证书(原件)。送保卫处会签。
3.经主管校长审定后,由申请单位填写学校后勤服务市场准入审批书。
4.需固定服务场所的准入经营者,应由资产管理处房产管理科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5.学校后勤服务市场公开招标中标单位(或个人),亦需按此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后勤服务公司市场准入审批)
1.后勤服务公司在校区内的经营服务范围,以后勤服务管理协议形式确定。其经营服务行为,应符合市场准入基本条件。
2.后勤服务公司经营服务范围,每年年底审议一次。若有变动,需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3.后勤服务公司承担的经营服务项目,其实体必须具有与其经营服务行为相应的资质证书。开业一年后仍不具有资质证书(或上岗证书)的经营服务项目,学校列入市场公开招标范围。
4.学校划入后勤服务公司经营服务范围的项目,后勤服务公司无权擅自转包。一经发现,取消后勤服务公司对该项目拥有的经营服务资格。
第十二条 (市场变更管理)
1.在下列情况下,学校可终止市场经营服务者的经营服务行为:
经营服务者违背承诺,从事经营服务范围外的服务活动;
因不可抗力,或学校重大布局调整不宜继续进行该经营服务项目时。
遇上述情况,原则上资产管理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经营服务者。
2.经营服务者(含后勤服务公司)扩大、缩小经营服务规模,或者中止经营服务行为,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资产管理处总务管理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缩小,或者中止经营服务行为。
上述情况,均应报告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市场经营服务规范
第十三条 (依法经营服务)
学校后勤服务市场的经营者,应遵守学校后勤服务市场管理制度和学校消防、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秩序,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规。
第十四条 (亮证经营)
学校后勤服务市场的经营者,应在固定场所的显著部位悬挂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依法应当取得的各类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进货规范)
学校后勤服务市场的经营者购置商品时,必须检验商品质量,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据等。不得购置无明确的供货单位、无检验合格证、无合法票据的商品。
第十六条 (明码标价、文明服务)
学校后勤服务市场的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文明服务。后勤服务公司应当按后勤服务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文明服务。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
1.学校按照《后勤服务管理质量检查、监督、考核办法》,加强对后勤服务公司经营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2.后勤服务公司应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公司内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发挥生活服务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对学校后勤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市场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擅自经营服务的责任)
未经批准,或未经程序审批,擅自进入学校后勤服务市场从事经营服务,将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责令退出市场、追缴场地费等处罚。
擅自引进校外企业单位(或个人)从事经营服务,应追缴全部收入。严重时,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超越经营范围的责任)
学校后勤服务市场经营服务者,擅自超越经营服务范围,应责令停止营业,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经营服务者的管理责任)
1.经营服务者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的义务,学校将提请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经营服务者不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将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经营服务者不履行经营服务管理责任,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改正、警告、责令退场、追加经济赔偿等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过渡条款)
学校后勤服务市场均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解释权属资产管理处。